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15-0818001 | 文 号 | 商政办函〔2015〕164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8-08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促进县区消费增长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函〔2015〕16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促进县区消费增长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商洛市促进县区消费增长考评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促进消费增长,确保顺利完成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依据市政府下达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任务,重点考核: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速、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户数等三项内容。
三、计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视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按比例保留小数点后1位计算得分,单项加分、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目基础分的50%),按照综合得分多少依次排名。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分)
完成进度任务的得基础分4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每超全年任务平均进度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速(30分)
完成月度任务的得基础分3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每超月度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3.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户数(30分)
完成任务的得基础分3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每超1户加2分。同时,再按限上企业入统规模给予加分(每纳1户年零售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加3分,5000万元—8000万元的企业加5分,8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加8分,1亿元以上的企业加10分)。
四、组织实施
1.考核工作由市促进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牵头,市考核办、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
2.对县(区)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速实行月度考评,年终总评;对县(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户数实行季度考评,年终总评。考评情况实行逐项打分,汇总排名,并在《商洛日报》上公布。
3.各县(区)上报的相关数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励,通报批评。
4.被考核县(区)因违法、违纪现象或“一票否决”现象被通报的,取消奖励资格。
5.本办法只适用于对七县(区)促进消费增长涉及指标的考核。
五、考核奖惩(结果运用)
对连续两月完成进度目标任务且排名第一的县(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不累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且连续两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区),全市通报并启动行政问责;对年度考核完成目标任务且位居前三名的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在综合考核成绩中分别奖励3、2、1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区)在全市综合考核成绩中扣3分。
奖励资金从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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