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5441-929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5-18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一元民生保险”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服务职能,增强城乡居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政府风险管理成本,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件精神,在部分县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一元民生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一元民生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元民生保险”是通过政府出资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因灾群众受益的方式,对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抢险救灾期间的人身伤亡,群众见义勇为过程中的伤亡,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政府为每个居民拿出一元钱,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伤亡,能得到保险公司六万元的死亡补偿和五千元的医疗费补偿。“一元民生保险”对于健全灾害保障体系,减少群众因灾损失,鼓励见义勇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一元民生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生保险体系建设的部署,以提高人民群众抵御灾害风险和抗灾防灾能力为目的,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为全市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分级负责、商业运作。坚持以各级政府推动为基础,以县区财政出资为保障,以商业保险运作为手段,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减少居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现象的发生;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逐步建立全市民生风险保障体系。
(三)目标任务:从2015年5月开始,在全市七县区全面推行“一元民生保险”,7月底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三、准确把握“一元民生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内容
“一元民生保险”即县区民政部门为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下将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统称为被保险人),以每人每年缴纳1元保险费标准,集中统一进行投保,被保险人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享受“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两项保险服务。
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抢险救灾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附加火灾、爆炸灾害。
(二)投保办法
以县区为投保单位,由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投保人,与中国人保财险商洛市分公司各县区支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费按各县区上年度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每人1元缴纳,所需资金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签订保险合同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理赔标准
分死亡理赔、医疗理赔、伤残理赔三种。
死亡理赔:保障对象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或见义勇为导致死亡的,每人赔偿6万元。
医疗理赔:保障对象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或见义勇为致伤住院治疗的,如果系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居民,在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符合公费医疗目录内用药的自费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如果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其符合公费医疗目录内用药的部分,亦按80%的比例赔付。每人一年保险期限内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元。
伤残理赔:保障对象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或见义勇为导致伤残的,每人以6万元为赔偿标准,乘以实际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百分比(详见商洛市“一元民生保险”伤残理赔比例表)进行赔付。
以上理赔保障范围为各县区户籍人口以及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人口。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每单个保障对象的自然灾害损失、突发性灾害损失和见义勇为损失的赔偿限额合计为6.5万元(其中伤亡赔偿限额为6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5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四)理赔程序
1.及时申报。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由出险人或当地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保财险县区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除当地人保财险县区支公司办公室电话外,可直接拨打95518(即人保财险全国电话服务专线)报案。
2.现场查勘。人保财险县区支公司接到灾害事故报案24小时内,会同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赶赴灾害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提出理赔方案。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要及时将灾害事故情况和理赔方案报送市金融办和市民政局(见义勇为理赔方案报市综治办)。
3.收集材料。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由县区民政、气象等部门出具自然灾害证明;因突发性灾害造成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灾害证明;因义勇为导致死亡的,由县区综治委出具见义勇为的认定证明;死者亲属出具书面赔偿请求、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单等材料。因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致伤住院治疗或致残的,治疗结束后,要及时向人保财险县区支公司提供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证明、入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凭证、医院结算清单及县区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证明等材料。
4.保险赔付。人保财险各县区支公司收齐必备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落实“一元民生保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卫计局、气象局、人社局、公安局、统计局、综治办和人保财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一元民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县区“一元民生保险”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一元民生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险的理赔申报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综治部门负责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的理赔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险费的预算、拨付;气象部门负责及时预报可能出现的灾情,做到早预警、早防范;卫计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死扶伤工作,将灾害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险公司负责保险服务,及时查勘理赔,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理赔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免费为当事人出具理赔所需的灾害事故证明。
(三)广泛宣传。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会议、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宣传手段,对“一元民生保险”的开办意义、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和出险如何报案等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宣传面达到100%,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等保险权益。
(四)完善机制。“一元民生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金融、财政、民政、综治、统计等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期做好民生保险的续保工作,确保“一元民生保险”的稳定性。
附件:商洛市“一元民生保险”伤残理赔比例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附件
商洛市“一元民生保险”伤残理赔比例表
序 号 |
伤害类型 |
赔付比例 |
1 |
死亡 |
100% |
2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3 |
二级伤残 |
80% |
4 |
三级伤残 |
65% |
5 |
四级伤残 |
55% |
6 |
五级伤残 |
45% |
7 |
六级伤残 |
25% |
8 |
七级伤残 |
15% |
9 |
八级伤残 |
10% |
10 |
九级伤残 |
4% |
11 |
十级伤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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