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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65533-428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4-24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商洛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全市采石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利用秩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要求和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石材资源对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为目标,以加强采石场审批、运营环节监管为主线,按照“依法整治、规范管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对全市采石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从根本上扭转采石业“多、小、散、乱”局面,逐步建立“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模开发,严格准入、联合审批、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矿产资源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两年时间的清理整治(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采石企业数量减少50%。到2020年底,各县区采石企业控制到5-7家。全市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矿山企业结构得到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整治范围

(一)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位于各类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从事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一律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违法违规采石企业。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境保护、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6.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小规模和技术落后企业。1.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合规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1.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2.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及影响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3.相邻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4.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1.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2.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3.处于迎坡面的;4.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四、阶段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4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30日)。各县区结合开山采石实际,迅速开展排查摸底,编制本行政区域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必须明确整治目标、关闭时限、资金来源、责任领导和工作措施,并于4月25日前报市国土局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市、县两级新设立采石矿权的审批。对列入整合的矿山,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并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县区为单元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落实到位。验收合格后,对确定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后的采石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证照。

五、关闭采石矿山验收标准

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落实关闭矿山的后续监管责任和相关维稳工作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安监局、工商局、地税局、供电局、地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市国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各县区要参照市上模式,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国土部门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性、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检查火工品的使用与保存情况;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开山采石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和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和实施,自然保护区开山采石等破坏环境情况;水利部门负责检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林业部门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情况;工商部门负责检查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开山采石项目;税务部门负责检查税费缴纳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整治行动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的宣传力度,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强化社会监督,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商洛日报、商洛电视台和商洛新闻网等主流媒体上予以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开山采石行为。同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视察。

(四)强化督查考核。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建立联合检查通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在整治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搞形式、走过场甚至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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