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5631-176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1-22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自查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省政府将于近期派考核组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为确保顺利通过考核,现就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是环保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市、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自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认真地做好自查工作。
二、全面自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四年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和《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总结2014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各项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详见附件1);要结合自查结果,对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自评,填写自评分表格(详见附件2)。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要按照本次考核任务分工,形成自查报告;并依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自评分表格(详见附件2)。
三、及时报告。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务于1月21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格报市环保局,相关佐证材料于1月30日前送市环保局。同时,要全力做好迎接省政府考核的相关准备工作。(市环保局联系人:张亚玲,电话兼传真:0914-2335258,邮 箱:593059859@qq.com)
附件:1. 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2. 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分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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