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208-065640-792 | 文 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1-22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根据中、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界限,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一)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三)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7.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长期私自借用工作人员的;
8.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9.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11.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认真组织核查,全面摸清底数
(一)2015年1月26日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在前期开展“吃空饷”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以县区和市直部门为单位将自查自纠总结材料报市人社局(联系人:陈丹,联系电话:2311339)。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2015年1月30日前,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要将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陈丹,联系电话:2311339),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数、“吃空饷”人数及清理处理情况、查处责任人员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详见附件2)。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能,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要认真审查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材料,核对单位基本情况、发现的“吃空饷”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对不实之处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
(三)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有关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制“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吃空饷”的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或及时核定离退休费;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到达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四)1月30日以后,市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集中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集中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集中治理以后又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查实为“吃空饷”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主体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确保集中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掌握中省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进一步维护其严肃性。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平时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要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有关工资待遇。
(二)完善政策措施,堵住漏洞。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政、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及时上报、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及时核实处理。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五、明确要求,周密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具体负责协调全市治理“吃空饷”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要把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举措,揭示“吃空饷”的危害性,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要认真宣传中省有关政策法规,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广泛参与、支持、配合、监督治理“吃空饷”工作。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三)积极稳妥推进。“吃空饷”问题情况复杂,集中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附件:1、商洛市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商洛市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荣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永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杨 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志强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长洲 市财政局局长
范良增 市编办主任
卫 星 市审计局局长
邢建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建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全市“吃空饷”集中治理工作的日常任务,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任务分解,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对集中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并做好登记转办、督办事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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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个数 |
人员编制数 |
在编在岗人数 |
清查情况 |
处理情况 |
查处责任人数 | ||
单位数 |
人数 |
单位数 |
人数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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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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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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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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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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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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