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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项目引进质量的意见
索 引 号 01606072-9-07_Z/2014-0915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4〕76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9-15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项目引进质量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提升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加强产业配套,突出产业特色,切实提高工业园区的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现代材料、生物医药、绿色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饮用水、新能源和新兴产业领域,大力引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核心性项目、延长产业链条关键性项目以及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的骨干性项目,严禁引入淘汰类产业项目和国家产能严重过剩项目。

二、提高项目投资标准。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租赁或购买使用标准化厂房项目除外),一般工业项目单位土地投资额(包括土建、设备、知识产权等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农副产品加工业单位土地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亩。

三、科学测算预期收益。入园项目审批机构应根据产业分类和企业实际情况对预期工业产值、税收、就业等指标,进行客观分析预测。入园项目每亩土地年实现产值应不低于200万元,每亩土地年产生税收应不低于8万元。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或者能够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项目,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强化土地占用控制。凡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入驻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坚持占地最小化原则。投资项目占地面积应在综合考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行业、就业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即根据资金实际到位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对分期建设准入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同一法人(或参股法人)企业在本县已取得用地,但项目未建设或已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不得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

五、认真审查建设规划。入园项目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园区总体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50%,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经审批后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酒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六、严格环保节能标准。各工业园区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建立绿色准入制度、有偿使用环境资源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性污染排放标准和污染收费制度。入园企业要以一类无污染的企业为主,二类轻微污染的企业为辅,注重引进项目的技术含量、清洁化生产能力,积极鼓励各类利用新能源、生产绿色产品、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企业入驻。入园项目的建设、生产工艺和排放标准要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限制高能耗项目进入。

七、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对于高新技术项目、占地少投资额大的项目以及社会知名度高、有影响、带动作用强的入园项目,项目引进上可以给予放宽。入园企业在享受现有的优惠政策(含国家、省、市、县区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本身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对本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对列入市、县区重点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项目的用地标准、地价、税收奖励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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