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14-0728004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4〕66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7-28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4〕6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商洛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汽油是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来源,也是产生PM2.5的前体物,易导致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而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为提高空气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和陕西省环保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商务厅、质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市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通过高效收集和密闭贮存油气,并对收集到的油气进行集中处理,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登记的油罐车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配套油气回收系统。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油罐车,发证机关暂缓审验其《道路运输证》。
二、治理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7月15日-8月31日)
各县区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计划。各县区将对本辖区调查摸底情况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计划于2014年8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综合治理阶段(2014年9月1日-2015年6月30日)
1. 全面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商洛市辖区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的各类企业负责实施本企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市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 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治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公安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的油气排放治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7月1日-12月30日)
1.竣工验收(2015年7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商务、质监、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验收技术规范,对本辖区治理改造的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进行竣工验收。各县区环保局完成验收后,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
2.整体验收(2015年10月1日-12月30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对各县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整体验收,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环保厅,做好迎接省上验收的准备工作。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技术检测、申请验收、现场检查、材料审查及操作规范、验收标准等由环保部门制定。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是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审查验收及监管,以及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推进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相关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及本方案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牵头,商务、交通、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协调指导,商务部门具体负责油品经营单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油罐车实施回收改造。
(二)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部门协作机制,保证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区环保局会同商务、交通、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实行资金奖补
省、市将按照“以奖促治”、“早治多奖”、“不治重罚”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综合治理工作。扶持奖励资金按1.5:1比例从省、市两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中统筹支出。
1.加油站。2012年12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开经营,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5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汽油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4万元奖励补助。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每个给予0.3万元奖励补助;每条汽油油汽回收加油枪给予0.2万元奖励补助。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造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加油站,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罚。
2.储油库。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通过环保验收的储油库给予30万元/座的补助。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储油库,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处罚。
3.油罐车。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治理改造且验收合格的油罐车,每辆给予0.8万元补助;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且验收合格的油罐车,每辆给予0.4万元奖励补助。双舱或多舱油罐车奖励补助按单车处理。
资金奖补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区环保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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