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15_B/2014-0514001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4〕44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5-14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4〕4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
二、制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政策
(四)制定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建设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
1.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10%(市级补助资金通过省对市结算的福彩公益金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保障),县级补助40%,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2.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接纳政府安置对象的(主要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特困老人等),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丧葬等费用。
3.各县区结合实际探索制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向相关养老服务机构购买集中或居家养老服务。
受资助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床位补助。发改、国土、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五)建立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1.落实国发〔2013〕35号文件规定,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2.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条件下,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山坡荒地进行建设。
3.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六)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七)建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机构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金融信贷支持。积极利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有效金融支持。支持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拓宽反担保抵押物品种,缓解民办养老机构的融资担保难问题。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八)建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支持政策。
1.对民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纳入定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方便院民报销。对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规模和条件达到一定程度的,在保证机构内部需求的前提下,视情况允许其面向社会经营。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
2.各县区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设备设施予以扶持。
(九)建立对养老机构的人才培养政策。各级要落实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支持培训机构开展院长岗前、养老护理员、养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等各类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加强对养老服务等各类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培训、鉴定、就业、创业、职介、维权等方面对符合人社政策的给予补贴。
三、加强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管理
(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许可和备案。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设立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严格审查,把好准入、退出关口。不在设立许可范围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养老服务行为。
(十二)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健康有序开展。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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