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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Z/2014-0530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4〕5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5-30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电网结构日趋完善,线路运行总体安全平稳,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增长的电力需求。但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房、违规种植树木、大型机械违章作业及偷盗电力器材等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给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造成重大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安全、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强化措施,全力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 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各县区要将电力设施保护作为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电网保护的长效机制,统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施工、植树造林等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供电部门要依法确定35千伏及其以上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及安全走廊,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早查处。

2. 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问题。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及相关案件,公安部门要快查快处,有效打击。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制止,依法严处。

3. 及时解决危及电网安全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合力保障电网安全运行。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用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附近建设施工,必须按规定向电力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对临近电力设施建筑施工、大型机械作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督促落实;林业、城管部门要合理规划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树木种植,对可能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要及时砍伐、移栽或修剪。安监部门审批矿山开采时,要实地勘察,杜绝线下开矿。

4. 加强电力安全重大隐患整改。在电力迎峰度夏前,要扎实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严格实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制度。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方案,逐条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强化跟踪督查,切实做到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按时到位。对纳入市级挂牌督办的电力安全重点隐患整改工作,市政府将适时进行督查检查,按期组织验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久拖不改、进度缓慢,特别是隐患治理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扎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电力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调动各方面支持电力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保护、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协作意识,全力支持电力发展,全方位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努力形成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普及电力设施保护法规政策,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方面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电力设施、人人保护电力设施”的社会氛围。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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