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5_A/2014-0530001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4〕53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5-30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4〕5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商洛市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扎实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遏制涉土涉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和《陕西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陕国土资发〔2014〕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县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严重县区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对县区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和督促检查。
二、工作对象
(一)国土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不认可,以及内业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个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二)国土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培训阶段(2014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核查整改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国土部下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前,各县区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我市例行督查的数据进行图斑外业核查、内业审核、案卷组卷、成果归档,对所有违法违规问题准确定性、严肃查处、整改到位。图件数据下发后,要进一步核实图斑性质,完善相关资料,做到合法图斑依据充分、资料齐全,违法图斑查处到位、案卷完整;6月10日前,市级确定一批典型案件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曝光,并报省国土厅备案;6月30日前,各县区向市国土局报送核查数据和整改查处结果;核查整改期间,省、市将开展督导检查、实地抽查,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执行情况。
(三)审核验收阶段(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7月15日前,将省国土厅审核的退回数据下发各县区,各县区对照反馈意见,3日内完成数据修正并重新报市卫片办(市国土局);7月20日前,完成对各县区的验收工作,并向省国土厅上报验收结果;8月5日前,各县区做好省级实地验收准备工作;8月15日前,完成省级实地验收。
(四)约谈问责阶段(2014年8月16日至9月15日)。8月30日前,市政府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书面警示;9月10日前,配合做好省级警示约谈准备工作;9月15日前完成省级约谈问责工作。
四、相关规定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和中省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国土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国土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均为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凡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国土部门管辖范围的,以违法采矿行为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六)关于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核认定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经国土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不属于上述规定范畴的,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核的内容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的面积和用途。批准文件及合同同为审查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但无临时用地合同或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在时效期内的;超出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30%以上的部分;改变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为便于分析管理,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四类。省市将对县区上报的临时用地组织抽查复核,复核合格率达不到拟定比例的,其临时用地将全部按违法新增建设用地移交卫片执法检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扎实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拿到手上,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影响整改工作推进的重点问题。要迅速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卫片数据审核验收等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机构成立情况务于5月3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局。
(二)做好督察衔接工作。卫片执法数据上报程序为,市级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数据后,由省国土厅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接,经督察局审核同意后,省国土厅方能报国土部。同时,根据国家例行督察工作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督察局认定的数据为准。因此,各县区要积极主动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联系,准确掌握本次督察中县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审核结果,推动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分级明确职责任务。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市本级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分别不得少于10宗,并于6月10日前报省国土厅备案;市级开展数据审核时,对占用耕地面积大于30亩且填报为合法用地的图斑,要逐宗审查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并填写审查情况登记表,对其真实性负责。填报为违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整改查处及落实到位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履职到位率低、整改查处到位率低(以主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卫片执法工作和数据负全责,并承担整改查处主体责任,对违法问题必须履行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职责。对三类违法用地和中省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的查处,要做到程序合规、处罚到位、卷档齐备、执行到位。同时,要在处罚到位的基础上,加快用地申报。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区要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对上报的统计数据、案件查处、日常巡查、案件报告、12336举报线索等情况进行分析比对,评估日常执法工作情况,切实改变“重卫片执法、轻日常监管”的工作现状。要转变工作思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动态巡查,完善执法台账,落实案件报告责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努力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
(五)明确约谈问责范围。各县区要加大国土资源违法监管力度,对存在以下10种情况的,必须对部门、镇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达到规定问责标准的,必须严肃问责。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二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是违法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当地不制止、不查处,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是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五是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是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较低,或存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问题的。七是矿业秩序混乱的。八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追究责任的。九是土地、矿产等资源未能依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十是以各种名目超计划批地用地、低价出让工业用地问题突出的。凡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要把查处整改作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遏制违法行为。一是查处要达标。案件查处要做到“四公开”、“六必须”,即公开立案、公开查处、公开追责、公开结果;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拆除复耕的必须拆除复耕、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申请、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必须提出建议、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二是整改要坚决。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执行法律政策不严格、审批管理不规范、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责任要落实。各县区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必须一致,纸质文件由填报人、县区国土局分管局长、局长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县区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名后,逐级上报。各县区要加强数据报表及报告的审核把关,对本县区数据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将不予验收通过,并作为确定约谈问责对象的依据之一。
(七)按时上报信息和成果。
1.月报和专报。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24日前向市国土局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具体反映本县区工作进度、做法经验、问题困难及措施建议。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向市国土局进行专报。月报或专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电子件上报。
2.验收方案和标准备案。由市国土局负责,在开展市级验收前,将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纸质件一式两份)。
3.最终数据成果及报告。各县区要及时向市国土局报送卫片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纸质报告及相关附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发至市国土局邮箱。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09142318632)。工作报告应包括县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与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情况的比对结果及相关分析等。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为准,附表内容必须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报国土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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