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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汛前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6_C/2014-0421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4〕3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4-21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汛前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汛前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商洛市汛前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河道管理和采砂秩序为重点,县区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规开采行为,确保河道床平水净堤固。

二、目标任务

依法取缔河道内非法砂场、违法毁田采砂。严厉打击违法采砂、淘金、损毁堤防、围河造田、堆放渣石、垃圾、废弃土石料、挖石、取土、挖池、打井、排放污水等行为。依法查处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格问责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探索建立合法有序的砂石开采、供给、使用机制,维护砂石市场供给充足和价格稳定,建立合理有序利用砂石资源秩序和河道采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一)动员准备阶段(4月15日—4月20日)。市、县区分别召开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从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制发治理通告,广泛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宣传,为全市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于4月20日前将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道水库管理处,电话2338519)。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市、县区水务部门对辖区河道及沿线的砂石资源、砂场分布情况,非法采砂、违规开采、破坏耕地开采、河道设障、围河造田、堆放渣石料、污水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非法或不规范采砂等行为对堤防、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及安全隐患进行梳理、评估,形成备案资料。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5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联合执法队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无证采砂场,严厉打击河道内乱挖采、乱占建、乱倒排等“三乱”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河道非法采砂并唆使群众闹事的村组干部及参与非法采砂的公职人员坚决予以查处。公安部门对非法开采、非法买卖河道采砂权等现象进行立案查处。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查督办,推动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底前)。综合治理活动结束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验收,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参与部门及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商政办函﹝2014)26号文件),成立县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全力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河道采砂综合治理行动,检查、督办相关职能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定期通报。

法院:负责对河道违法案件及时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依法执行。

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对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非法参与、经营砂场、内外勾结、通风报信、失职渎职和为非法采砂者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干部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筹办联席会议,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当好参谋、督促实施;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集中整治、督查督办、检查验收、考核考评;组织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淘金、设障、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依法取缔违法采砂厂;组织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等工作。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和采砂场点监管,督促相关涉河工程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相应职责。严格管理涉河建设项目,杜绝违法涉河项目建设。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划定开采区、开采量和禁采区及禁采期。

公安部门:负责综合治理采砂治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综合治理中的犯罪行为。对综合治理执法活动中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采砂综合治理活动的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河滩地砂石资源调查、开采利用及其采砂场点的管理。负责组织对毁田采砂、占地堆砂、淘金等行为的整治和处理。参与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参与编制审查河道采砂规划。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向河道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调查和综合治理,负责采砂(石)扬尘污染空气的调查和综合治理。

交通部门:负责涉河交通设施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和开采区、开采量、禁采区及禁采期的划定,参与编制审查河道采砂规划。

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各采砂场点平交道口的规范管理,组织封闭非法采砂场点开设的道路路口。负责其所属涉河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采标志的设立,协助水务部门对其保护范围河道的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查处在其保护范围内挖采砂石、取土、倾倒废弃渣料及其它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对短途砂石料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防止抛洒污染路面,遏制超限运输。

安监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参与取缔河道非法采砂集中整治的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河道及周边采砂、采石场点营业执照的核查,对未经水务、国土部门同意的采砂、取(砸)石场吊销营业执照。

文广部门:负责非法采砂行为的曝光及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对治理对象的电力供应进行审查把关,并与水务部门沟通,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及非法砂、石场不予供电,协助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活动。

交警部门:负责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协助对违法偷采(运)砂石车辆进行查扣。

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商洛境内其所属涉河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采标志的设立,协助水务部门对其保护范围河道的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查处在其保护范围内挖采砂石、取土、倾倒废弃渣料及其它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铁路部门:负责商洛境内其所属涉河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采标志的设立,协助水务部门对其保护范围河道的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查处在其保护范围内挖采砂石、取土、倾倒废弃渣料及其它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道管理和采砂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形成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综合治理具体责任人,全程参与治理活动。沿线镇(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好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强化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全力配合,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要严格考核奖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统一行动,形成全市上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合力。各级都要建立河道采砂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通报综合治理工作动态。各县区政府要将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镇(办)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治理的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精心组织、措施到位、治理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治理效果不明显、执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非法采砂查处不力、综合治理走过场、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要广泛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道管理、沿岸基础设施安全等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到综合治理活动中来。要在所有采砂场点入口及周围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宣传牌。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依法采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采砂整治、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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