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2_A/2014-0214006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4〕12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4〕12号 |
商规〔2014〕2—政府办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商洛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商洛市中心城区,即市区北至二龙山水库,东至沙河子镇柴湾村,南至刘湾街道办事处周磨村,西至南秦水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所辖的部分行政区域范围内临时占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公共广场等用于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桥涵等)临时设置各类生产经营性摊点、临时商亭和报刊亭等、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物品、进行施工作业以及停放车辆等影响道路正常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 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工作,商州区政府与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占道经营管理
第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是指临时占道设置摊、点、棚、亭等设施,进行瓜果、蔬菜、餐饮、食品、商品宣传展示、贩卖、加工、销售及机械车辆维修、加工、清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中心城区占道经营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由城管部门协调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
第七条 工商部门对临街经营户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勘,对达不到经营条件,出现出店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的,告知其改正。
第八条 中心城区街路划分为一类街、二类街、三类街,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一类街严禁。即一类街路禁止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有门店的必须进店经营,无门店的摊点就近分流进入市场或二、三类街路。
(二)二类街严控。即二类街路严格控制占道经营数量,有门店的进店经营,无门店的进入市场,既无门店、附近也无市场的,可在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统一划定临时摊点占道经营区,集中经营。设置路段人行道宽度应当留足3米以上,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三)三类街规范。即三类街路对所有零散摊贩登记造册,划线经营。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零散设置占道经营摊点,每个摊点经营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第九条 中心城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占道经营管理类型及管理责任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十条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二、三类街路设置一定数量的早点、夜市集中经营区,限时经营。经营时间早市控制在上午9时以前,夜市控制在19时以后。
第十一条 占道经营摊点应做到规格一致、整齐划一,禁止在划定区域外的道路上放置灯箱、牌匾,各摊点应当自备垃圾、泔水、污水收集设施和防污染摊布,并及时清扫垃圾杂物,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二、三类街占道经营的项目、区域、摊位规格等由城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占道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拟在二、三类街占道经营者,须向城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占道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长期以摆摊设点从事瓜果、蔬菜、食品、商品等生产、加工、贩卖、销售为业,并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四)具有申请经营项目的技术特长和经验;
(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占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占道经营申请书;
(二)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四) 拟经营项目及区域;
(五) 环境卫生管理承诺书。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申请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未进行登记的,说明理由。
对现有的占道经营摊点,由城管部门逐一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和登记,并划入就近区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取缔。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和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
(二)禁止在划定区域及周边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任何固定设施;
(三)不得使用任何音响等设施招揽生意,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使用无烟煤等清洁能源;
(四)确保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
(五)不得损害道路、下水、绿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六)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占道经营摊点优先安排本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拆迁无业户和其他困难群体。
第十九条 对占道经营摊点由城管部门负责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临时占道进行商业宣传庆典、商品宣传展销及设置经营性棚亭等设施的,还应按照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占道费用。
第二十条 批准占用道路的期限根据经营项目的特点确定,最长期限为1年,对夜市烧烤摊点批准占用的期限仅限在夏季6至9月期间。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须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已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因重大活动或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城管部门可以调整、转移占道经营区域,占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服从城管等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管、工商、药监、商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在各类街路或闲置空地区域的临时占道经营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有临时市场的区域,商户、摊贩应当入市经营。
第二十二条 城管、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备案占道经营的,应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已登记备案但不服从管理,出线经营、流动经营、沿街叫卖、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取消其占道经营资格。
第三章 临时占道停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占道停车是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保持畅通的原则,在有条件的街路合理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对于禁止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和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隔离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50米内的路段;
(二)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且通行公共交通的路段,或者距公共汽车站站亭、站牌、出租汽车招呼站30米以内的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的疏散通道;
(四)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树木或市政公用设施的路段;
(五)消防通道和盲人专用通道;
(六)50米范围内已设置公共停车场的路段;
(七)其他按照规定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二)擅自拆除或损坏临时停车设施;
(三)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停放车辆;
(四)使用临时停车设施停放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擅自在临时停车设施及其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六)其他侵害临时停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临时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停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停车费。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依法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临时停车设施的,城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交通畅通有序。
第四章 临时占道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占道建设是因临街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道进行堆放建筑渣土物料、施工作业、砌筑围墙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街路禁止临时占道建设,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道的,应严格审批;其它背街小巷临时占道建设的数量和面积也应严格控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临时占道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临时占道建设申请书(含工期);
(二)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施工审批手续;
(四)施工图纸及规划定点放线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城管部门接到临时占道建设申请后,安排人员现场勘察,对证件不全或者可能影响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安全的,不予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城管部门同意临时占道堆物、搭建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占道面积及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
占用人行道的主干街路应当留足3米以上,次干街路不得超过人行道的1/2,背街小巷应当留足1.5米。
第三十六条 主、次干街路占道时间1月以内、背街小巷占道时间半年以内的,应采取临时围挡措施;主、次干街路占道时间1月以上、背街小巷占道时间半年以上的,应当修筑不得低于1.8米的实体围墙进行围挡。
建筑围墙以外禁止搭建临时设施和堆放建筑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理占道区域周边的垃圾杂物,保持周边环境卫生,不得损害行道树木和市政设施;占道期满应当立即自行拆除围挡和临时建筑等设施,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和垃圾杂物,并按照标准对占用的人行道进行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占道经营、停车、建设等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占道损害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损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管、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占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阻挠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2月28日废止。
附件:商洛市中心城区街路类别划分
附件
商洛市中心城区街路类别划分
一、一类街(指城市主干街路、重要公共场所和交通枢纽)
北新街(体育场-黄沙桥)、迎宾大道、工农路、中心街、江滨大道、名人街、州城街、通江路、金凤路、人民路、迎宾路、行政中心路网(民生路、民主路等)。
二、二类街(指城市次干街路)
朝阳路、东环路、南街、香菊路、文卫路、通信路、兴商街、商洛路、惠民一路、商鞅大道,各个公园、广场。
三、三类街(指城市背街小巷)
中心城区除一、二类街路之外的其它街路、背街小巷及城乡结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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