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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4_A/2014-0113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4〕6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1-13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整体项目为该项目年采购总量)、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自行实施采购。

二、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必须按规定程序运作,自行采购项目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

四、目前纳入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和印刷等,严格执行定点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器械、康复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检测设备;农田水利专用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气象研究专用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部门有其他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等。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目录范围和限额基础上灵活增补相关采购项目和确定限额标准,并同步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目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

备 注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视频会议设备

网络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吸尘器、电冰箱、冰柜

微波炉、饮水机

空气调节设备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打印机、硒鼓

传真机、电话机、录音笔

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速印机、碎纸机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

单项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5万元的各类货物

货物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

货物项 目在15万元(含15万元)—60万元

货物项目为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县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3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

(3)家具

0.5万元―5万元

家具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

家具15万元(含15万元)-60万元

家具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同 上

(4)交通工具(公务车辆)

(5)电梯及起重机

(6)锅炉

(7)生活及取暖用燃煤

(8)通用办公软件及软件升级

(9)公务服装

(10)图书及教材

(11)其他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政府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

备 注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电梯安装、锅炉安装、消防安装、其他工程

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5万元的各类工程

工程项目15万元(含15万元)—120万元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为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

县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5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

3、服务类

机动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机动车辆加油(定点采购)

机动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各类会议接待(定点采购)

印刷(定点采购)

工程设计和监理

网络服务费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监理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

租赁、培训及物业管理

其他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0.5万元—5万元

服务项目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以上

服务项目15万元(含15万元)-60万元

服务项目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县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1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

注:1.货物和服务不足0.5万元(含0.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工程

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2.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财政部

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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