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4_A/2014-0113001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4〕6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1-13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4〕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整体项目为该项目年采购总量)、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自行实施采购。
二、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必须按规定程序运作,自行采购项目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
四、目前纳入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和印刷等,严格执行定点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器械、康复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检测设备;农田水利专用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气象研究专用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部门有其他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等。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目录范围和限额基础上灵活增补相关采购项目和确定限额标准,并同步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目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商洛市2014-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 |
采购限额标准 |
备 注 | ||||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
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
1、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视频会议设备 网络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吸尘器、电冰箱、冰柜 微波炉、饮水机 空气调节设备 UPS电源 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打印机、硒鼓 传真机、电话机、录音笔 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速印机、碎纸机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 单项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
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0.5万元不足5万元的各类货物 |
货物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 |
货物项 目在15万元(含15万元)—60万元 |
货物项目为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
县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3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 | |
(3)家具 |
0.5万元―5万元 |
家具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 |
家具15万元(含15万元)-60万元 |
家具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
同 上 | |
(4)交通工具(公务车辆) (5)电梯及起重机 (6)锅炉 (7)生活及取暖用燃煤 (8)通用办公软件及软件升级 (9)公务服装 (10)图书及教材 (11)其他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
政府采购目录 |
采购限额标准 |
备 注 | ||||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
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电梯安装、锅炉安装、消防安装、其他工程 |
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5万元的各类工程 |
工程项目15万元(含15万元)—120万元 |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为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 |
县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5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 | ||
3、服务类 机动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机动车辆加油(定点采购) 机动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各类会议接待(定点采购) 印刷(定点采购) 工程设计和监理 网络服务费 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监理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 租赁、培训及物业管理 其他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0.5万元—5万元 |
服务项目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以上 |
服务项目15万元(含15万元)-60万元 |
服务项目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 |
县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1万元以下实行分散采购 |
注:1.货物和服务不足0.5万元(含0.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工程
不足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2.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财政部
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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