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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16_A/2013-1119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3〕7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1-19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2012年以来,我市先后发生6例人狂犬病病例,患者均已死亡。狂犬病疫情已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影响了全市社会的安定和谐。为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人一旦感染发病,死亡率100%,是迄今为止人类传染病中病死率最高的病种。多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疫情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县区综合措施落实不到位,疫情扩散的可能性较大,加强以犬只等家养动物为主的传染源管理,是控制狂犬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我市当前狂犬病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严格执行《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认真落实犬只免疫和流浪犬的捕杀工作,切实形成有效的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格局,全力做好人狂犬病的防控工作。

二、各负其责,建立联合协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控”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犬只“管理为基础、免疫为核心,捕杀和监测为手段”的综合防控措施。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防控知识培训,认真做好犬伤患者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监测和人用狂犬疫苗的采购储备接种等工作。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免疫工作,努力提高犬只免疫覆盖率,从根本上消除狂犬病传染源。公安部门要扎实开展犬只登记建档和“养犬登记证”发放工作,组织力量对禁养犬、无证犬、流浪犬等进行捕杀。药监部门要对使用、贩卖假疫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宣传部门要做好全民狂犬病预防相关政策和防控知识的宣传。财政部门要落实疫情处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民政部门要做好狂犬病患者尸体的火化处理及贫困患者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防控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狂犬病防控工作重点,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做到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版面进村、宣传资料到户”,使广大群众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提高群众被犬只咬伤后自觉接种疫苗的主动性,最大限度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二)开展犬只强制免疫。农业局要对辖区犬只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对未接种的犬只要动员并督促犬主按时对犬只接种疫苗,办理动物免疫证,及时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疫苗接种率,力争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三)做好疫区犬只捕杀工作。公安系统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对全市的所有流浪犬(无主犬)、不实行拴养或圈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进行捕杀,并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拒绝、阻挠捕杀犬只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疫情监测和犬伤人员处置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切实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认真做好犬伤人员规范处置工作,争取在24小时内及时接种疫苗、注射免疫球蛋白,力争犬伤人员狂犬疫苗接种率达到100%。

(五)加强防控工作领导和信息通报。为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公安局负责人分别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药监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医院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狂犬病疫情相互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保持信息畅通。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信息通报制度,认真开展狂犬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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