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2_B/2013-0902001 | 文 号 | 商政办函〔2013〕213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9-02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函〔2013〕21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明确报送渠道,落实信息报告层级责任,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有效指导突发事件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政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疫病、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及环境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按照《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四个类型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重大隐患,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信息。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核、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动态,办理和督促落实本级政府的决定事项。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值守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节假日期间,特别是在敏感时期,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必须在岗带班。值守人员要熟悉应急值守管理系统操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系统信息记录,存档备查。
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要在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两天,将下月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在法定节假日开始前3天,将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同时,编排值班表上传应急值守管理系统。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及时报送,信息要素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内容要求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文字精炼,做到初报讲及时,续报讲准确,终报讲全面。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级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通过应急值守管理系统补送书面报告,补送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对较大级别以上及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生在敏感时期、特殊地区的突发事件,在书面报告后,要将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及时进行续报,同时跟踪、反馈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事件终报要写明签发人、联络人、联系电话,保证上级政府在核实情况时有据可查。
市直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需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协调,核准事实,按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的通稿,统一口径,同步上报,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第八条 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谎报除追究责任外,同时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应急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信息采编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年终对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量化考评,作为年度应急管理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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