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6_C/2013-0902001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13〕60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9-02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3〕6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商洛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公路沿线部分河道非法采砂严重,致使河床下切,造成河道上跨桥梁桥墩桩柱塌陷外漏,河道断面缩窄,部分公路防护工程基础下沉,形成安全隐患。为加强公路沿线河道采砂管理,集中整治非法采砂情况,切实维护公路、河道上跨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严格执法,集中整治,依法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管理办法,集中整治河道采砂秩序,确保公路及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及河道上跨桥梁的通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规范管理河道采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河道采砂,以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及主要县镇公路沿线河道上跨桥梁附近采砂治理为重点,合理有序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河道、公路和桥梁的运行安全。
三、实施步骤
我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从2013年8月20日起,到11月20日止,整治时间为3个月。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整治、科学规划、检查验收、长效治理六个阶段交互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8月30日前,召开市、县区公路沿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职责,全面部署公路沿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部门分工,落实具体措施,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充分利用电视台、宣传标语、送法上门,走访宣传等形式,全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全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31日—9月10日)
对全市各县区境内公路特别是干线公路和主要县镇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进行调查摸底,梳理工作情况,掌握分布情况,摸清办证情况,对非法采砂或采砂不规范行为导致对堤防、公路、桥梁、环境等造成的破坏情况及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0月20日)
联合整治,坚决取缔无证采砂石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一是下发停止开采和作业通知。水务、国土、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非法采砂的砂场坚决关停。二是所有砂场限期清理在采砂过程中乱堆乱弃的堆砌物,疏通抚平河道。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河道非法采砂并唆使群众闹事的村组干部及公职人员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公安部门对非法买卖河道采砂的,进行立案查处。
(四) 科学规划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
由县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各县区水利、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镇对河道采砂进行规划。划定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确定可采期、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禁采区,设立明显的禁采标志牌。
(五)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由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水务、监察、交通、国土、安监、公安、交警支队、文广、公路等部门对全市各县区公路沿线所有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六)长效治理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总结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公路沿线河道采砂统一领导、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持续发展、分级负责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四、职责分工
在市、县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导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长为副组长,市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交警支队、公路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洛市公路沿线河道采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公路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区政府:对各县区公路沿线河道采砂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督办相关职能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定期通报。
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非法采砂;对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及时查处,依法处罚;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监察局:负责效能监察,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交通局:负责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的范围,对河道采砂许可进行会签。
国土局: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河道采砂影响评价,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对河道采砂许可进行会签。
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理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河道采砂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影响采砂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安监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参与取缔河道非法采砂集中整治的安全监管工作。
公路局:负责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由市农管处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沿线河道采砂信息的采集、上报;对各采砂点的平交道口规范管理,封闭非法采砂点开设的平交道口;查处在大中型公路桥梁附近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及其它危及公路和桥梁安全的活动;对短途砂石料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防止抛洒污染路面,遏制超限运输。
交警支队:负责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合法装载,规范运输。
文广局:负责非法采砂行为的曝光及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公路沿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形成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责任人,保障工作时间,全程参与整治活动。沿线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采砂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做好河道采砂集中整治工作。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按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听从指挥,通力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非法采砂和禁采期间屡次从事非法采砂、运砂的要给予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杜绝滥用职权、欺压群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精心组织、措施到位、整治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整治效果不明显、执法不力的单位或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执行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非法采砂查处不力、专项治理走过场、引发群体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道管理、公路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等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到集中整治活动中来。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依法进行河道采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严禁无证采砂、禁采区采砂,要在所有采砂场入口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宣传牌,加强采砂现场及相关地段的环境保护,严禁在河道内堆放废弃物及生活垃圾,采砂现场及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维护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营造良好的整治环境,形成强有力的严打舆论和社会氛围。
(五)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县区、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落实公路沿线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和工作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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