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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3_Z/2013-0809001 文  号 商政办发〔2013〕56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8-09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商洛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努力缓解融资困难

1.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重点加大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融资模式和服务方式,通过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已开设支行的地区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增设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城和乡镇延伸,增加服务网点。加快引进外地银行在商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小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或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2.拓宽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券。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搭建小微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建立风险缓释机制。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采矿权质押贷款和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旅游景区经营权等产权抵押试点工作。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3.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组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积极构建覆盖全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合理分工、相辅相成的小微企业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重组。继续执行信用担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补助和风险补偿。积极支持小微企业采取互助联保方式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贴息。加强银保合作,拓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改善和拓展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采用借款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方式,扩大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覆盖面。建立小微企业公共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

4.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性和创业型小微企业优先予以低利率支持。除银团贷款外,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开展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5.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市、县区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6.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各级税务部门要逐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加强对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标准,即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从2013年起,执行到2015年。

7.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制定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中对适宜拆分的项目可进行拆分,也可组织企业组团参与竞争,扶持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和获取定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可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

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8.减免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省、市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切实执行到位。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区物价等部门要重新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不高于下限收取。对不涉及国计民生、安全生产的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次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实行只纠不罚。

9.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将已清理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或以其他名目继续收取。对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证和相关收费文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10.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客商(企业)投诉服务领导小组和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办理投诉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针对涉企收费特别是小微企业收费,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涉企收费专项联合检查,查处不合理及违规收费行为,有效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四、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11.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政策,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进入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涉农服务、社会福利、商贸流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2.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落实一次性告知制,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等涉及安全行业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企业股份。制定“个转企”具体办法,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后转变为企业,“个转企”名称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并保持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的延续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13.扶持创业就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用于市、县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设备购置和设备维修支出。

五、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14.支持技术改造和创新。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积极推进小微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依托本市科研机构,建设市级科技孵化器,为小微企业提供特色科技服务和技术服务。市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不低于30%用于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小微企业的协作配套。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对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投入,支持小微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成果申请省级认定。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加强产学研对接,推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微企业的推广应用。

15.提升管理能力。实施小微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督促和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品牌建设指导,鼓励小微企业争创地方特色名优品牌。实施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推进计划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16.促进集聚发展。加快提升商丹循环工业园区、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水平,鼓励设立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园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业园。对工业园区(集中区)交通、供水、绿化、能源供应及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发挥城镇综合优势, 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聚集区,引导小微企业集中发展。

六、强化公共服务保障

17.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重点抓好市、县两级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筛选一批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侧重扶持,重点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18.解决用地困难。市、县区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将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纳入市、县区城乡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每县区至少建成一个功能齐全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优化整合土地资源,大力支持各类工业园区配建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在移民搬迁集中地,预留一定土地,支持搬迁户创办小微企业。

19.提升社会统筹能力。小微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比例执行20%标准。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缴费基数的40%-1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其初次缴费费率可适当下调。

20.强化人才培育。加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培训服务。以小微企业为重点,支持社会化培训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政策咨询和指导,鼓励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立市县两级专家信息库,组建一支熟悉各项政策、精通企业管理的各方面人才和专家顾问团,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21.支持开拓市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鼓励小微企业在省外设立产品展销中心、专卖店、销售专区和专柜,发展产品经销商。引导和支持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增加对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对外合作,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对“专精新特”小微企业参加境外重要会展给予一定的参展补助。鼓励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

22.扩大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发展小微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氛围,增强小微企业发展信心。

23.加强统计监测。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各级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情况和依据。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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