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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606072-9-04_B/2013-0703002 文  号 商政办发〔2013〕4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7-03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商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陕西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为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县区各级政府都要设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指导和督促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充分准备,扎实推进。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等工作,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完善措施,规范运行。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制定完善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市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开展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牵头协调试点工作,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市国税局提出接收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的办法,制定征管措施等;市地税局开展分户调查工作,移交试点纳税人征管信息等;市发改委分析研究改革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市委宣传部做好试点相关宣传报道等;市工商局分析提供试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化情况等;市统计局做好试点前后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及问卷调查等工作;市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做好主管行业现状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4.1—2013.6.30)

市政府成立“商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出台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办法、争议户处理办法、征管办法、税款分别入库办法、应急处置方案及财政扶持政策等,调整国税、地税税收收入任务。

(二)模拟运行阶段(2013.7.1—2013.7.31)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空转测试,模拟运行纳税申报、税票开具、税款入库等重点环节工作,检测税收征管系统的稳定性。

(三)实施阶段(2013.8.1起)

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实施后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解决办法。同时,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汇报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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