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02_A/2013-0509001 | 文 号 | 商政办函〔2013〕89号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5-09 00:00 |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商政办函〔2013〕8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切实做好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尾矿库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我市矿山企业和尾矿库数量多、分布广,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四川芦山“4.20”地震,我市部分地区有震感,可能对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造成影响;同时,汛期即将到来,我市地处秦岭南麓,山地小气候特征明显,局部地区暴雨突发、多发,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频繁,对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做好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职责,全面排查,严密防范,确保全市矿山和尾矿库安全。
二、立即开展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县区和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检查工作以县区和行业部门为单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和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抓领导要亲自检查,务必做到逐矿逐库排查、建档,逐矿逐库进行地震灾害影响评估,逐矿逐库落实责任、措施。要突出检查重点。矿山要以地下矿山老窖、废弃巷道、露天矿山边坡、排土场和排洪设施为检查重点;尾矿库要以尾矿库坝体、坝肩山体稳定性、排洪涵洞(排洪隧洞)、进水孔口、拦洪坝等排水构筑物等为检查重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销号制度,跟踪督查落实,做到隐患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资金、治理时限和应急措施“五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大检查和地震灾害评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排查、评估结果和整改方案,各县区务于5月20日前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
三、全面加强和规范矿山、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对全市113座尾矿库四级安全监管责任,市上已以商政办函〔2013〕80号文件逐一落实明确,对所有矿山,也要逐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措施落实到位。强力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创建计划,按季度分阶段分批实施,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完善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监控体系,发挥远程视频监控设施的作用,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和现场管理,及时发现、排除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预案,更新设备,加强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各县区各有关工作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汛情信息,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加强矿山、尾矿库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力度,昼夜轮回巡查,专人盯守危险点,如遇险情应果断撤离危险区域内群众,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扫描打开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