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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313-021 文  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12-18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巩固工资统发改革成果,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工资统发管理的重要意义

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是贯彻中央有关工资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市自2003年实行工资统发改革以来,基本建立了编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有效控制管理机制, 对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实行“户籍化”动态管理,工资统发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工资发放步入规范化轨道。继续实行工资统发办法,就是指通过工资集中发放账户,将财政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或单位选择银行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工资发放管理形式。通过工资统发管理,一方面改变了工资支付渠道,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完善了工资支付手段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工资发放透明度,消除了各单位之间工资待遇不平衡现象,有效约束了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资津贴审批程序不规范、工资政策执行有偏差、《个人工资管理手册》管理把关不严等问题,甚至出现随意调整工资发放模式、无编上工资以及“吃空饷”等现象。这些问题影响了工资统发政策的落实,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工资统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规范管理,科学建章立制,切实将这项事关全局、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约束,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政策纪律

(一)认真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公务员津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政人社发〔2012〕31号)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政人社发〔2012〕30号),严格节假期间工资发放规定,逾期按政策规定该扣减工资的应按时扣减,并及时通知工资统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的,病假期间的工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治疗或休养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及时按规定核减工资并通知工资统发经办机构从个人工资账户进行扣减。职工因私和探亲出境逾期不归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该停发工资的要及时停发。

(二)对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减或停发工资并通知工资统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事业单位职工在假期及出勤、外出学习期间,或年度考核结果及受行政纪律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其绩效工资按照市人社局商政人社发〔2012〕30号文件规定,及时核减或停发工资并通知工资统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认真执行“到龄即退”制度,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工作人员或退(离)休人员死亡后,及时停发工资或退(离)休费。

(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社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代理银行代发工资”的工资统发规定,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不及时办理减员(调出、死亡、开除、退职等)手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按损失额扣减单位公用经费或事业经费,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市县区两级工资统发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工资统一发放模式、不得随意变动工资和津贴发放标准、不许克扣挤占挪用工资专户资金。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工资账户的资金监管,加强工资发放研判,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管理机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严禁超编单位新增人员;对满编单位增人,坚持“先出后进、出一进一”的原则,保持编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对无编制卡的新增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核批工资,财政部门不得预算工资和公用经费,严禁无编制卡上工资、不占编制拿工资不上班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报告制度。对各类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实行“户籍化”动态管理,各财政供养单位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核对核实供养人员范围,对辞职、辞退、解聘等失去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核销,动态掌握及时变更取消工资发放;对临时借调、停薪留职、分流创业等现象进行严格规范,涉及人员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吃空响”;工资自发单位,要及时将工资变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变更单位个人工资预算。

(四)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市内带资流动制度。市内跨县区人员调动,及时在调出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调出地财政部门按时停发工资;调入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在办理调入人员手续时,若无调出地财政部门工资转移手续,不得办理进入手续,杜绝重复领取工资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监督,深入开展工资统发管理专项检查

工资发放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近期由市监察局牵头,市人社、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以县区为单位,重点围绕单位人员编制、干部在岗情况、人员档案管理、资金专项管理、干部正常流动等环节,对全市工资统发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有擅自增加编制、超编进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乱发《个人工资管理手册》、挪用工资专户资金、“吃空饷”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工资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工资统发制度的严肃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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