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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11208-071559-015 文  号 商政办发〔2012〕85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8-24 00:00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商洛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重点环节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工作任务

在财政补偿足额落实、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全面调整到位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管、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遴选配送企业、规范药品采购、配送、集中结算支付,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管理,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群众用上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具体工作任务有:

1、落实财政分级补偿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经费补偿的意见》,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将县级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8月底前,足额落实市、县两级分担补偿资金。

2、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循总的医疗收费降低、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8月底前,市、县区完成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审批工作,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3、遴选确定县级医疗机构“三统一”配送企业。县级综合医院的药品由本行政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由各县区新选定的企业统一配送;新的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由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制定,市县依照办法组织实施。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应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4、遴选确定县级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组织,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结合辖区县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习惯和需求,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中,遴选确定本县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目录。对临床特需的目录外药品,实行备案采购。对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各医疗机构选用的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5、严格执行统一结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全面实施后,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采取以县为单位,由各县区药品结算与管理中心负责,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货款实行集中归集、划转支付。

三、实施步骤

1、制定相关配套文件(2012年8月1日-10日)

落实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动员会议要求,在“三统一”全面实施前先行启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销售;印发《商洛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制订《商洛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经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2、遴选配送企业(8月11日-9月10日)

按照《商洛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受理企业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根据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上网公示。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按不予受理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评遴选。遴选过程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遴选结果经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3、确定配送区域、配送药品目录(9月11日-20日)

县区医院的药品配送任务由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承担;各县区在市级新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辖区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的企业,在原配送县区兼并、联合重组1家及以上企业的,可直接承担该县区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配送工作;每家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同时,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组织遴选确定辖区县级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并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4、签订配送合同(9月21日-25日)

配送企业和中标企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三方采购合同;药品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县级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四方配送合同后,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组织实施配送(10月1日前)

全面启动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配送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和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工作经费、补偿资金的落实,对统一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对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化保障,平稳过渡。市、县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确保统一配送工作按时启动。县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三统一”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药品统一配送衔接工作,积极化解历史债务,合理控制药品库存。从10月1日起,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三统一”管理,各医疗单位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药品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和措施,全力推进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推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把这件惠及民生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维护好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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