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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zfb/2024-0015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2-02 11:33
名  称 《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商政发[2024]5号,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5—市政003)。现就《商洛市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命名和管理等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对2018年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商洛市卫健委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市卫健委法律顾问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形成了本《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1.《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2.《陕西省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评审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一至四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申报范围,各县区政府、爱卫办的具体职责等。

第二章标准(五至八条),分别明确了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标准。

第三章申报(九至十一条),明确了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等。

第四章评审和命名(十二至十五条),明确了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评审程序和方法等。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十六至十九条),明确了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的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六章附则(二十条),明确了市级卫生单位、卫生镇、卫生村评选管理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

四、适用范围

市级卫生单位:全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市级卫生镇:县区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和行使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

市级卫生村: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之外的行政村、农村社区。

五、实施期限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六、政策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促进科(市爱卫办)

咨询电话:0914-3200809、231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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