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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zfb/2024-00706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9-29 16:55
名  称 《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商洛市司法局

近期,市政府印发了《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商政发〔2024〕15号,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9—市政府005,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实施办法》是2019年修订的,于2024年6月底有效期5年已满。该《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贯彻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发挥了有效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保障功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为了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严格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重新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该《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参照有关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核情况

按照市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安排,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负责起草了《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6月17日,向市直部门及县区有关单位发送了书面征求意见函,同时将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部门频道上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又专门请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过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该《实施办法(审议稿)》,经市政府2024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改的有关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分总则、制定和公布、备案监督、延期和清理、解释与评估、监督问责、附则共7章49条。与原《实施办法》6章50条相比,章节上增加了解释与评估一个章节,删除了不合时宜的部分条款外,总条数减少了一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一是修改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表述,主要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为了更好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增强实际操作性。

在第二章制定和公布部分,一是增加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二是增加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得就相同内容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防止重复发文,避免发文形式主义的情况发生。三是在《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更加增强《实施办法》的实践操作性。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范了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充分调研评估论证等基本要求,突出强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充分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强制性规定,以便从源头提高文件制发的质量。四是在《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对第二十条送审材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重点对发文的起草说明和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明确,进一步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法性审核机关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合法性审核程序。

在第三章备案监督部分,为了增强《实施办法》执行的可操作性,在第二十八条内容中调整增加了“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的规定”。

第四章除了章节顺序有变化外,在内容上与原《实施办法》基本一致。

第五章解释与评估部分属于该《实施办法》调整增加的章节。结合《实施办法》现实执行情况,为补齐文件实施后评估管理工作短板,对该《实施办法》从结构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单独章节以体现文件实施后评估的重要性,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文件解释的效力。该章节的主要变化在于细化和明确规定对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有关要求,明确了文件评估的责任主体和评估结果报告规定。

在第六章监督问责部分,调整完善了第四十三条内容,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职责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在监督问责部分,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对原来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形成第四十六条的违规处理规定。

在第七章附则部分,结合实践要求,删除不合时宜的部分条款,其他内容与原《实施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另外,该《实施办法》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文件制发质量和水平。

五、政策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人:商洛市司法局立法和合法性审查科。

咨询电话:0914-29822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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