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4-0079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14:20 | ||
名 称 | 《商洛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商洛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商农发〔2024〕88号,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10—市农业农村局001,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试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严厉打击和杜绝借休闲垂钓之名行违法捕鱼之实等现象,切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2021年,市禁捕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并以禁捕办文件印发了《商洛市长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县区以政府名义发布具体垂钓管理办法。为解决该办法2023年9月30日到期,以及我市长江流域6县区垂钓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不一致、管理标准不统一、监管措施不规范等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启动了垂钓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了黄河流域垂钓管理内容,重新制定了《试行办法》,统一规范全市休闲垂钓管理,切实保护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
二、制定依据
《试行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有关地市垂钓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核情况
按照市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安排,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工作实际,负责起草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3日向省农业农村厅、市直有关部门及7县区农业农村局发送了书面征求意见函,同时在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频道(原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试行办法(审议稿)》,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4章21条,包括总则、垂钓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方式、部门职责等,定义了休闲垂钓,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均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活动。
第二章垂钓管理,明确了禁钓区、禁钓期、允许垂钓的方式、禁止使用的钓具和钓法,渔获物管理等。
禁钓区指常年禁止垂钓,包括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具体区域由各县区按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
禁钓期指丹江、金钱河、旬河、乾佑河干流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
允许垂钓的方式指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休闲垂钓。
禁止使用的钓具和钓法指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盘钩、笼子钩、串钩、滚钩、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竿、武斗杆等工具;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禁止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等。
渔获物管理指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放回原水体,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放回原水体;对误钓的国家级和省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的外来入侵物种不得再放回原水体,应将其带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予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垂钓渔获物。
第三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情形;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政策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人: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0914-299068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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