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5-00416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16:16 | ||
名 称 | 《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25〕22号,规范性文件:商规〔2025〕002—市政办00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17年5月20日起实施的原《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商政办发〔2017〕15号,商规〔2017〕3—政府办3),5年有效期已满;加之,商洛市全域位于秦岭腹地,干旱和洪涝等灾害易发多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负责对原《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
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三、修订过程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原《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按程序先后征求了市发改、应急、公安等9个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商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公告,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提请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印发的《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24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背景和意义;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工作原理及目的;第四条明确了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第五条规定了工作计划报批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工作经费保障,第七条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的正常推进及良性发展措施;第八条规定了组织实施时间;第九、十条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场地、设备设施相关要求;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明确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第十四条规定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申请空域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了实施人工影响作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用设备购置、备案、年检、存储、检修等管理要求;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特殊情况处置;第二十条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烟条等作业弹药相关购置、调拨、运输、存储、报废等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结束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作业情况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须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五、政策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人:商洛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0914-228818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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