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监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近日,市编办、市人防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夯实市县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政策依据。
《通知》指出,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至关重要。市人防办和县住建局(人防办)是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市县人防办具有法律法规赋予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执法职责,在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可按照分级分类执法原则,享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通知》明确,市人防办和县住建局(人防办)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及执法职责,在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通知》要求,各县(区)编办要高度重视“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能、机构和编制,切实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履职。各县区住建局人防办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确保监管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