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4-0085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11:00 | ||
名 称 | 商洛市无偿献血返还政策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商洛市献血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用血:
一、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用血:
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本人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2倍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2005年1月1日后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用血:
献血者本人3个月后5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
献血者本人3个月内5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5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费无限量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到商洛市中心血站三楼输血信息科或者所在县(区)县级以上医院核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除以上证件外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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