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30/2021-0111001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00:00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商洛段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陕农发〔2020〕123号),现就长江流域商洛段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丹凤武关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丹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丹江、金钱河、乾佑河、旬河干流商洛段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其他水域禁捕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没有划定禁捕范围和时间的天然水域,继续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二、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通河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法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做好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确保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对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休闲垂钓活动的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举报电话:
商洛市农业农村局 0914-2322131
商洛市公安局 110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 12315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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