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委属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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