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10_C/2020-0220002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疫情防控(已归档)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00:00 | ||
名 称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一、总体目标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洛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对肺炎疫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五、组织管理
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监督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六、准备工作
肺炎疫情未发生的情形下,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资等准备工作。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应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医疗废物,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制定和完善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必要时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并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三)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肺炎疫情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以及运输车辆等。
(五)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应对肺炎疫情下医疗废物成分变化(如因消毒带来含氯量增加等)后的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六)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应急方案,将医疗废物送至送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运行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包括依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如热值高、包装大小等)对设施在技术上进行相应的完善等。
七、应对要点
(一)肺炎疫情发生(本辖区出现第一例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情形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日报制度,承担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二)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应急方案处置医疗废物。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对设立隔离区的,隔离区产生的垃圾和废物应当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可适当增加肺炎疫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具有条件的,应使用固定专用车辆运送肺炎疫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四)收治肺炎疫情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一是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二是感染性、病理性医疗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在最外层增加一次性耐压硬质纸箱并密封,密封后禁止打开。纸箱表面应印制“感染性废物”标识,纸箱具体尺寸和规格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三是有条件的县区,收治肺炎疫情病人的医院应设置肺炎疫情专用医疗废物贮存点,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并设专人负责收集、转运肺炎疫情医疗废物。
(五)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保障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有条件的县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七)各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过程中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督促产生单位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八、信息发布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信息,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王华18909149916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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