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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至卢氏(陕豫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375 发布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4-22 16:18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至卢氏(陕豫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商洛市洛南至卢氏(陕豫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洛南至卢氏(陕豫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洛南至卢氏(陕豫界)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洛卢高速)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征地公告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卢高速项目设计方案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洛卢高速项目建设要求,加强领导、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洛卢高速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原则。洛卢高速项目各类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原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21﹞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报批、使用。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县镇实施、责任包干”的原则,在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县签订征地拆迁目标责任书,由洛南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杆线迁移、环境保障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支持发展,维护权益原则。沿线县、镇(办)政府及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支持工程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各级征迁机构要妥善处理高速公路建设与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征迁,合理安置。应兑付给村、组及个人的征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三)坚持节约用地,保障供应原则。洛卢高速项目建设用地,依据批准用地范围一次征收,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应。临时用地应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和劣质耕地,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土地复垦措施。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在建设使用中应依法编制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优化建设、生产、生活环境。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置原则。安置用地按照“一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的规定,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等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采取集中连片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切实搞好拆迁安置。

(五)坚持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一补一”制度,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辖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区域占补平衡。

三、征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征迁任务。洛卢高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永久用地包括高速公路正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施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征地范围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依据。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永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

(二)时间安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洛卢高速工程项目建设红线内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保证工程全面施工所需用地。临时用地按照工程需要及时审批供应。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规定,按照洛南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费补偿或采取置换办法另征地安置。占用出让国有土地按评估价的剩余年期补偿或置换同价地安置,县城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砖混框架结构房屋11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900-10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700-800元/㎡。

(4)土木结构房屋600-700元/㎡。

(5)简易房(可住人)400元/㎡。

(6)简易棚150元/㎡。

(7)砖围墙280元/延米。

(8)土围墙150元/延米。

(9)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以上90元/㎡;厚度15厘米以下60元/㎡。

(10)砖混门楼6000元/个。

(11)土门楼1500元/个。

(12)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简易厕所80元/㎡。

(13)高位水池500-800元/m³。

(14)户外家用水池500元/个。

(15)化粪池:1500元/个。

(16)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

口径2米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17)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含设施)。

(18)堆沙、堆石、堆料每立方付给清理费用10元。

(19)地窖:深度3-5米、容量2000-4000公斤,600元/个。

(20)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1)鱼池:砖石砌40元/㎡;土池20元/㎡,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000-6000元。

(22)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米、高2.5米以上)30元/㎡;特大棚(跨度10米以上、高3.5米以上)40元/㎡。

(23)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以上,200元/米;横截面0.5-1㎡,150元/米;横截面0.5㎡以下,8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24)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260元/延米;高度1-1.5米,180元/延米;高度1米以下,8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80元。

(25)石埝:浆砌200元/m³;干砌80元/m³。

(26)坟墓:地下坟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3500元/棺,三年以内5000元/棺;空墓2000元/棺;碑楼每个加300元。

2.其它附着物补偿。

(1)栽植三年以上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专业绿化树园等:

①胸径1.5厘米以下6000元/亩。

②胸径1.5-2厘米10000元/亩。

③胸径2-5厘米1.5万元/亩。

④胸径5-10厘米2.6万元/亩。

⑤胸径10厘米以上3.3万元/亩。

(2)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

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等:

①胸径2厘米以下2500元/亩。

②胸径2-5厘米3500元/亩。

③胸径5厘米以上5000元/亩。

(3)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4)零星果树:胸径2厘米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厘米(含5厘米)100元/棵;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300元/棵;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500元/棵;胸径15-20厘米(含20厘米)1000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的3000元/棵。

(5)用材树:胸径5厘米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25元/棵;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40元/棵;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60元/棵;胸径30厘米以上100元/棵。

(6)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7)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000元/亩。

3.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占用国有河道等不予补偿,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河道正常畅通。

5.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荒山、河滩及其它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到期的临时建筑、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4)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在洛南县人民政府印发项目用地管控公告(通知)之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种植的树木、药材等。

6.房屋拆迁过渡费及奖励。

(1)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按每户5000元标准执行。

(2)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给予拆迁主房屋奖励费5000元/户。

(3)房屋拆除,由县征迁办与房屋产权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后,交施工单位统一实施拆除,对残值部分按50元/㎡标准予以补助。

(4)拆除主房屋的装修部分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上述之外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

特殊建(构)筑物、专业果园等拆迁补偿,由县征迁办会同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迁协调办)实际勘丈登记后,由市征迁协调办商有关方面共同确定。

(三)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质耕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高速公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占用林地的由市、县林业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县域平衡”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拆迁安置管理

洛卢高速建设项目拆迁户需要安置宅基地的,由洛南县支高办负责组织区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及镇(办)、村组编制规划,严格审查,依法按户安置。严格界定分户数量,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划地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地安置的,应在本村集体内部调整,本村无地安置的应就近规划安置。洛南县人民政府在安置中要充分捆绑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在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予以支持,切实解决安置点建设中实际问题,为拆迁群众提供便利。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按高速公路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标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经市征迁协调办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六、征迁资金管理

洛卢高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面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和补偿金额包干使用(签订包干协议)。由洛卢高速PPP项目公司根据征迁工作进度拨付洛南县支高办。洛南县支高办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户,及时足额将征迁资金兑付到被征地村、组和拆迁物的产权所有人。村、组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任何组织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征迁资金,不得巧立名目提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各种税费的收缴及优惠政策

1.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2.该项目实施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情况下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3.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就近解决工程建设所需地材,支持建设单位在高速公路沿线具备开办条件地域自建料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

4.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享有通行权;当需要借用现有农村公路,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或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对损坏的道路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5.洛南县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安置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宣传,动员引导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营造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浓厚氛围;要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分包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洛卢高速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八、责任分工

市征迁协调办要强化对项目征迁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市资源局负责指导洛南县做好征地拆迁、建设用地审查申报、临时用地管理、征地补偿听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建设用地及安置用地的规划定点等工作。洛南县人民政府成立征迁办,负责征迁安置和环境保障等工作;并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征迁安置实施细则,在辖区按程序予以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镇(办)按政策规定办理安置宅基地相关手续。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征占用和临时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环境保障工作,及时打击征迁安置及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涉河建设监管工作。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各级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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