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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05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8-08 15:46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陕司通〔2022〕115号)和《商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商政办发〔2021〕8号)要求,各部门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排查梳理,现将梳理后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实施区域

备注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工商营业执照

《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商洛市


2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工商营业执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


3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审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


4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附件第109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中心城区


5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批准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


6

法定期限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


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条

中心城区


8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中心城区


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附件第109项

中心城区


10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区


11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


1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


1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公布)第三条

中心城区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商洛市


1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商洛市


1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商洛市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商洛市


商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8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换证

食品生产许可声明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商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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