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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卫生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 引 号 01606072-9-07_F/2013-01300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2008-2018年历史年报 发布日期 2013-01-30 09:22
名  称 商洛市卫生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在“商洛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商洛市卫生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914-2312625)。

一、概述

我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的坚强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以强化卫生政策宣传为主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落实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我局先后制订了《商洛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落实公开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政府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流程,加强审查,确保信息内容和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我局将《条例》列入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采取自主学习、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了解和熟悉《条例》,增强对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条例》中一项法定要求,是施行《条例》的核心保障。我局以本机关清理出的内容为依据,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对公开信息进行分类,编制了商洛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全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对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主要通过互联网网站予以发布,在网上公布了局机关及内设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办公地址、信息公开方式、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各类信息,在网上公布并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内容涉及卫生专题、卫生应急、卫生法制监督、工作动态、业务信息等。

(一)公开内容

2012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8条,主要涉及卫生动态、卫生应急、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管理、新农合、爱国卫生、项目建设等信息,对群众关注度高,咨询比较集中的信息,及时编制整理在网上主动公开。

(二)公开形式

1.门户网站

“商洛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栏目,下设11个子栏目,分别是公开指南、部门职能、内设机构、直管单位、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行政许可、人事公开、财务公开、业务事项公开等,通过相关栏目可以查阅市卫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现场查阅

本局公开的信息可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市卫生局办公室进行受理登记,到相关科室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2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本局2012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我局本年度无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收费的情况,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诉讼相关的费用支出。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所公开的信息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特别是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等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二是“三公”消费公开制度不够完善,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监管不到位,有的发现问题惩处乏力等。三是网上办事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群众互动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将以深化公开内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加大卫生行政行为的公开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和信息服务;完善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推进公众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二是继续强化卫生系统网站建设。不断完善“商洛卫生网”的各项服务功能,努力建设卓越网站。三是继续加强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加强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公”消费公开的认识,强化执政为民、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公开程度,及时、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公”消费帐目公开,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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