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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A/2020-011001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日期 2019-09-10 00:00
名  称 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函

马玉峰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行为进行惩处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市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致使部分老人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我们深表惋惜。经研究思考,现答复如下:

我市自2003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不断加深。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38.79万,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6.3%,其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26.12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3.61万。建议中所述,农村部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恶意挤占政策红利的情况基本属实。由于人口政策的影响和跨地域社会流动人口的加剧,加之我市土地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发展滞后,农村留守老人增多,空巢化日趋严重。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欺老、虐老甚至弃老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子女将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推向社会和政府,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把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对涉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各级各单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从完善政策体系、落实优待政策、建立维权体系、强化宣传报道、发挥基层和社会组织作用等方面,不断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完善政策法规。2013年、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后,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修订出台了《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办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负担起赡养老年人责任,切实履行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等义务。明文列出禁止的八种行为,对困难老人的帮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市、县区建立了老年法律援助中心,镇、办建立了老年法律援助站,村设立老年法律援助点,将老年赡养、维权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近三年,各级接受老年法律咨询1706人次,援助528件(次)。市、县(区)老龄部门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欺老、虐老举报投诉。受理涉老来信来访2689件,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将老年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全市各级老龄、司法系统通过媒体、短信、集中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老龄政策法规。3年来,各级共组织宣传活动30余场次,发放资料3.4万多份,参与2万余人次,群发短信60余万条,营造了良好的敬老爱老社会氛围。四是弘扬孝老美德。每年组织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评选“商洛十大孝子”,在全市敬老大会上进行表彰,并通过商洛日报等媒体对他们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市文明办将孝老爱亲作为“商洛好人”评选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广泛开展“好婆婆”“好儿媳”等孝老爱亲先进典型人物评选表彰,积极宣传敬老爱老传统美德。五是夯实居家养老服务基础。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目前,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14个,在建项目15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建成并投入使用794个,在建项目155个,依托基层老年协会为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精神慰藉、娱乐休闲等服务,社会效果明显。积极推进老年志愿服务,采取党员干部、亲邻好友与空巢老人结对帮扶等措施,引导各级组织因地制宜,妥善解决留守老人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问题。

目前,全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老年人现实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完善老年政策体系,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加大老年侵权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广泛宣传法律政策。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多层次、多渠道广泛宣传老龄政策法规,提升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意识。二是加强依法维权力度,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欺老、虐老、弃老行为,对于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和法律追究。三是持续开展主题活动。通过评选表彰孝亲敬老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孝心进农村社区活动、在青少年中传唱敬老歌曲等形式,大力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四是强化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发挥基层两委会和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建立完善老年人信息档案,做到对辖区内贫困、留守老人底子清,经常走访困难空巢老人,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落实赡养协议。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作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老龄机构综合协调职能,联合民政、司法等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回访制度,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监督调解作用,确保赡养协议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最后,真诚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市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的发展,欢迎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联系人:张目泉,电话:0914-231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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