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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公安局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01606072-9-02_A/2020-011001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日期 2020-01-10 00:00
名  称 商洛市公安局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8号建议的答复函

马建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建议》(第2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2013年发布的《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商政发【2013】7号)要求,养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镇(办)、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和养犬单位严格自律,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卫计、农业、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核发养犬登记证,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牵头组织对狂犬、患病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搜捕等。目前我市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二、公安机关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我局按照省厅治安局《关于开展流浪动物管理专项调查的通知》(陕公治明电[2018]62号)要求,抽调专门力量对全市流浪动物管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摸排调研。从各县区上报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市登记注册的犬只数量仅为462只,品种多为萨摩、阿拉斯加、金毛、哈士奇、泰迪等小型犬类,大型、烈性犬数量较少,在管理、防疫方面相对规范。城区、乡镇流浪犬大部分为土狗,估算数量约在3000只左右。我市现有犬类交易市场、饲养场所8家,未设立专门的流浪动物救助中心。2015年以来,全市共发生涉犬纠纷56起,被狗咬伤致狂犬病4人,死亡4人。在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方面,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控”的工作方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联合城管,卫生、农业等部门全力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一是结合工作职责,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群发短信、流动宣传车等形式不断加大对个人养犬及流浪动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配合城管部门在禁养区、禁止遛犬区域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警示牌,引导、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积极争取群众对加强规范、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以街道、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为重点,安排警力不断加大巡查频率、力度,对发现的流浪犬、患病犬等坚决进行处置收容。三是对确认患有狂犬病、携带病毒的犬只,联合城管、卫生、农业等部门组建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捕杀,防止发生犬类伤人事件。近年来,全市共出动警力1500余人次,出动警车160余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宣传12次,印制张贴《养犬管理通告》3000余份,发放宣传资料53000余份,受教育群众10万人以上;联合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25次,取缔交易市场、饲养场所2家;开展城区流浪狗集中整治行动,暂扣、捕杀流浪狗890余只。

三、目前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制度滞后。目前我市关于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2013年发布的《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属地方规范性文件,缺乏强制约束力。二是公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参与度不高,部分养犬人自身素质、法律意识有待加强。三是个别县区、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配合、监管措施不到位,尚未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018年后半年,我局按照省厅治安局要求对全市流浪动物管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了摸排调研,同时,在参考借鉴相关省市关于规范养犬管理有关资料以及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已对2013年发布的《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其间由于涉及机构改革,个别部门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调整。近期我局将对修订后的《商洛市养犬管理办法》再次送达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力争尽快提交市司法局审定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全力做好养犬管理登记工作,依法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碍、阻扰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牵头组织对狂犬、患病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搜捕等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同时,建议市政府尽快研究成立专门的犬只及流浪动物收容救助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项人员、装备、经费等,进一步规范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切实控制、减少流浪犬伤人,病毒传播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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