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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2-0136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4 14:59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商洛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十条措施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供应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措施。

第一条 商洛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依法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是指工业用地使用权承租人租赁期满后,经申请批准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并依法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是指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土地受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依法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二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政府负责监督。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的工业项目须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标准。

第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除按50年期供应外,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租金、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折算的资金标准。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租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实施。租赁方案中应明确租赁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承租人约定,由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期使用申请,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50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的,出让方式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交易,出让方案应明确弹性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收取方式。弹性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让年限。

第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出让金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租赁期间的租金。根据公布实施的城镇基准地价,结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所对应的标准修正后确定,租赁期间的租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取。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期间租金按本条第一款执行,租赁期满后申请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评估后收取。

(三)弹性出让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估后,拟订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最终按公开出让成交价确定出让金。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时具体要求,并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须与用地单位签订《弹性出让监管协议》或《租赁监管协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意向人,应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意向人符合条件的资料。

第六条 除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及建设需要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一)承租人或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进行利用和经营的。

第七条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单位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通过技术改造和厂房改造加层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出让期满需续期的,经依法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出让期间的转租、转让、抵押依照现有土地相关管理政策办理。

第九条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者先租后让实行绩效评估管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租赁或者出让两种供地类型分别开展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

第十条 因承租人、受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由属地政府按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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