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6072-9-13_A/2012-0803003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8-03 00:00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商政办发〔2012〕8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商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落实《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商政发〔2011〕40号)精神,根据《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处于低流行状态,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商洛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社会歧视仍然存在,疫情上升的压力依然存在;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母婴传播病例增多;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以下简称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因素上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一些县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防治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全市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率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400人以内。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县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加强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宣传、文广等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免费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工作纳入新闻宣传的总体规划,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新闻媒体要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做好针对性和经常性宣传。各县区、各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2.加强重点区域的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广和卫生部门要结合“三下乡”活动,加大对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交通、城管、建设、工商、商务、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在公园、车站、建筑工地、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洗浴、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重要场所设立公益广告宣传栏,摆放宣传品或播放宣传信息,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3.加强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要将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市、县两级党校的培训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及正确认识艾滋病能力。计生部门要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教育、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人社、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及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和建筑工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干警岗位培训及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监狱等的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在各自工作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扩大高危人群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艾滋病经性传播。卫生、宣传、文广、计生、工商、公安、商务、旅游等部门要督促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
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加强相关检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先天梅毒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1.加大无偿献血管理力度。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活动,继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无偿献血表彰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志愿者服务组织建设,提高自愿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健全完善、便捷的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报销返还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人群献血,确保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管理安全。
2.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血站要执行《血站基本标准》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改进服务、强化培训,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血液检测和采供血服务,使用最新一代、安全、可靠血液初检、复检试剂,积极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确保用血安全。
3.规范开展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把握输血指征,合理科学用血,杜绝经血传染艾滋病和丙肝等的发生。要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止职业暴露,探索建立因“窗口期”等无过错输血导致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机制,解决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接受输血治疗者的后顾之忧。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卫生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梅毒检测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做好高危和重点人群的监测。完善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综合监测方案,继续做好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手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检测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卫生部门做好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咨询工作。为孕产妇、性病门诊的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抗体筛查服务。
3.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各县区要加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自愿咨询检测点建设管理,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要逐步设立快速检测点,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提供检测前后咨询、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1.加强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指定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抗病毒治疗及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工作,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建立病人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
2.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能力建设。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综合诊疗能力建设,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定点医院治疗方案,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切实做好防治随访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实际,对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
3.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工信、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调整储备药物品种、数量,做好新药技术储备,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本地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
1.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改、卫生、人社、财政、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按照省上规定,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2.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努力消除病人及家庭成员就医、就业、入学等歧视。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
3.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卫生、民政等部门配合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充分认识艾滋病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体系建设,提高防治工作能力。各县区要按照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导,县级定点医院为支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妇幼保健院要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促进防治工作开展。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四)发挥各方力量,营造群防群控氛围。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开展防治技术培训,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引导其参与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合作。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我市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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