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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zfb/2023-008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0-10 09:07
名  称 关于《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国际形势、国内经济的双重影响,各类市场主体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而市场监管领域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起罚点较高,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被法院以“过罚不当”为由判定违法的情况也间或出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2022年3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2022年8月18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内部刊物《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年12期发表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视角下认罚择轻制度构建研究》等省市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实行相关柔性执法的领先措施。

在此背景下,我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履职风险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2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版)》和《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2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等。

三、制定过程

2022年11月开始,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调研。2023年4月,该局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及国家总局对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起草了《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和“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并报请省市场监管局审查。5月18日,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研讨。5月24日,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7月,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深入研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修改形成《办法(试行)(送审稿)》。7月25日,市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办法(试行)(送审稿)》。7月27日,分别上门征求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8月8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请司法局审核。9月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实施制度应坚持的原则、“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规定了“免罚轻罚”的概念,细化了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界定,量化了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较少、违法所得较小、违法时间较短的具体数值,规定了“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宜适用情形,明确了不同阶段“认错认罚从宽”的裁量幅度,规定了适用“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具体办理程序。

五、施行日期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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