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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zfb/2023-0095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0-12 15:58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6、《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7、《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年)

8、《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

9、《商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

1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2021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洛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1.5 灾害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林业生物灾害、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一般(IV级)林业生物灾害四个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组织机构

商洛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生物防治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林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中国电信商洛分公司、中国移动商洛分公司、中国联通商洛分公司、中国铁塔商洛分公司、国网商洛供电公司、邮政集团商洛分公司、商洛火车站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应急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督导受灾县(区)做好林业生物应急防治工作;负责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报告灾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相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资金保障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各类公安、交通检查站、哨卡配合森检机构开展检疫封锁,查处涉嫌违反妨害植物检疫罪、伪造公文罪以及因防治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等刑事案件的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类交通检查站、点配合森检机构做好检疫封锁。监督交通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使用原木、木质包装材料等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调进松木及其制品等必须申报检疫复检,在施工后对遗留的木制品就地销毁。

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农业动植物检疫机构与森检机构联合开展检疫封锁。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控规划和专项除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检疫检验,开展春、秋两季松材线虫病普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疫区疫木除治、检疫封锁、媒介昆虫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执法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及其制品加工、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以及对货场、市场进行检疫检查。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中国电信商洛分公司、中国移动商洛分公司、中国联通商洛分公司、中国铁塔商洛分公司、国网商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使用的原木、木质包装材料、苗木、电缆盘、光缆盘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调进的松木及其制品、电缆盘、光缆盘必须向当地检疫机构申报复检。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对现场残余木制品就地焚烧销毁。

邮政集团商洛分公司、商洛火车站:加强货物运输管理,承运、邮寄松木及其制品,调运原木、木质包装材料、苗木必须查验是否持有《植物检疫证书》。

2.3 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参照市级模式,组建本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属地应急管理措施。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市级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主要职责:对全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控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对林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开展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相关科学研究;完成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 日常监测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日常监测,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设立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确保及时发现林业生物灾害。

3.2 建立信息数据库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趋势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防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其他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

3.3.1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指挥长,并在36小时内逐级审核上报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要立即报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迅速组织专家核实后要立即报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3.3.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疑似造成灾害的,立即取样送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西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确认和鉴定;仍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培训中心鉴定。

3.3.3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专项普查,准确掌握相关信息数据,对重点生态区位开展预防性防治,降低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风险。

3.3.4 市、县(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4 预警

3.4.1 市、县(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可能引发林业生物灾害的警示信息后,要对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迅速通知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和事态进一步扩大。

3.4.2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由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由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一般(Ⅳ级)生物灾害预警由事发地县(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4.3 预警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4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应急响应

4.1 接警报告

市、县(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

4.2 先期处置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做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

4.3 分级响应

商洛市林业生物灾害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按照林业生物灾害实际情况和处置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当在林业生物灾害难以开展正常应急处置和救援,或上级启动应急响应时,可提高响应级别。

商洛市林业生物灾害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分析研判灾害发生形势,提出处置意见;向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组织、协调相关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县级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灾害类型实行相应的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

4.3.1 I级响应

初步研判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或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事态、危害和影响迅速扩大,经向陕西省政府请求增派应急力量,补充或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增调应急储备后仍不能满足处置需求,或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国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时,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市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林业生物灾害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4.3.2 Ⅱ级响应

初步研判林业生物灾害可能达到重大级别,或林业生物灾害未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和影响持续扩大,需要增派应急力量,补充或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增调应急储备以及陕西省政府支援,或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陕西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时,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Ⅱ级响应。

市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林业生物灾害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4.3.3 Ⅲ级响应

初步研判林业生物灾害可能达到较大级别,但未达到重大级别,或林业生物灾害需要市级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应由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市林业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响应。

市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林业局应按信息报告要求,向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以便对响应级别和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3.4 IV级响应

初步研判林业生物灾害可能不超过一般级别,且县(区)政府部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和支持,经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启动市级Ⅳ级响应。

市级Ⅳ级响应启动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按信息报告要求,向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以便对响应级别和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4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分级响应级别规制,负责灾害处置的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需要国家提供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请求支援。

4.5 信息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负责灾害处置的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未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确定疫情的,其他媒体不得发布。发布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请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4.6 应急终止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 调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灾害处置的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查清灾害发生原因、损失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及时报上一级指挥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重、特大林业生物灾害,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林业局报送灾害处置工作总结。

5.2 案件查处

按照分级响应规制负责灾害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及时取证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5.3 恢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负责灾害处置的人民政府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5.4 约谈整改

对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扩散蔓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森林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等相关规定,通报或约谈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5.5 责任奖惩

对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6.2 队伍保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林业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6.3 物资保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人员防护防疫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筹措安排本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并向保险公司积极争取林业生物灾害理赔资金。

6.5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加强合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发生、潜在危险性、检疫和防治动态,制定专项防治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附则

7.1 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当发生市外传入或市内传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时,按照市际间联防联治机制处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指挥部提请陕西省林业局决策。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同时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陕西省林业局相关应急预案的制定、社会发展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陕西省林业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7.3 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习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市指挥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灾害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商洛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词解释

2.林业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名词解释

林业生物灾害:指由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造成林业资源受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病害、森林虫害、森林鼠兔害、森林有害植物等。

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指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造成草原资源受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草原鼠虫灾害、草原病害、草原毒害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有害生物。

省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指在省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的,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林业检疫性、爆发性、危险性以及重大新入侵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附件2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试行)》(2021年)要求,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种类、性质、危害面积、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林业生物灾害、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从国(境)外新传入的,造成林木重大灾害,且有进一步扩大蔓延趋势的林业有害生物;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省内发生特别重大草原鼠虫灾害(Ⅰ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首次发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省内发生重大草原鼠虫灾害(II级);省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或首次发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突发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45万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4.5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较大草原鼠虫灾害(III级);省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直接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亩以上;或首次发生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且集中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突发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一般草原鼠虫灾害(IV级);省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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