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3-00422 | 文 号 | 商发改发〔2023〕10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名 称 |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商规〔 2023〕 001 号-市发改委 001
各县(区)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商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凡从2023年5月1日起申请预售住宅的小区的前期物业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需要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与业主重新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在新合同签订或变更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中的供热计费规则及成本核算方法、公共用电、公共用水及损耗分摊、车位成本核算方法及空置车位计费比例、执行旧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高层空置户业主费用负担范围、新增加的公示要求等相关条款和内容,执行旧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均须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