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3-00564 | 文 号 | 商政发〔2021〕1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缴易地建设费规定的通知 |
商规〔2021〕005—市政府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对《商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缴易地建设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规定》(商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商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缴易地建设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审批、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者,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500㎡(含),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用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建设区域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修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客观条件无法修建,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中心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各县每平方米800元。
(二)修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中心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各县每平方米480元。
第八条 国家制定出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按照国家减免政策执行。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专项用于人防设施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就地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必须贯彻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凡没有防空设施建设内容的城市建设规划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规划。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审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管理和统计。
第十八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符合人民防空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同时鼓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等地下防护空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越权审核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越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