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3-00561 | 文 号 | 商政办发〔2020〕2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商规〔2020〕3――政府办3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商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商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我市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从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9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以合同形式年购进农产品原料(货物)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依法纳税并连续3年赢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省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是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加工转换率高、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材料(包括企业自建基地、产品加工情况、产量、带动户数、户均增收及农产品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信用评级情况;
(四)企业所在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材料和免税文件;
(五)企业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纳入商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以及加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材料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材料;
(六)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八)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材料;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等方面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金融、税务、环境、水利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实地考察,提出意见提交市联席会议讨论;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将审定的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商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统计、产品展销、行业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机制。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在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包括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信用评级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材料,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等;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逐企业考核评分,于当年2月底前提出监测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考核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意见,确认监测结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相关媒体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
(一)企业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已经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警示,6个月内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监测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等行为的;
(五)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六)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中工作不及时、违反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尚未被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