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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szfb/2022-00043 文 号 商政办发〔2020〕1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6-22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规〔2020〕1——政府办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等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市区相关部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同步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市住建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实施修复。

市政消火栓发生损坏或供水管网维护、改造停水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下属供水企业配合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巡视和维护制度健全,日常巡查记录台账真实、完整;

(二)配备有专职维护人员,职责到人,分工明确;

(三)定期对消火栓涂刷油漆,进行防锈保养,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五)冬季对消火栓进行保暖防冻保养;

(六)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消火栓内的污水;

(七)整体完整、性能良好、出水正常;

(八)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9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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