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16-170412-638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2-07-12 | ||
名 称 | 国务院法制办解答《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林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六种情况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占要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