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04-121624-730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6-12-02 | ||
名 称 |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第六督察组湿地保护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陕林护发〔2016〕386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林业局,神木、府谷县林业局:
根据近期中央环境保护第六督查组来我省巡查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陕西省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十三五”规划》及《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快速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切实把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工作
湿地是水资源的“贮存库”和“净化器”。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将湿地保护作为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的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继续加快湿地保护区建设步伐,使省内更多的天然湿地尽快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或难以建立保护区的地方,因地制宜地建立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
二、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建设资金投入
各地市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积极谋划争取项目中、省项目投资。已获得国家项目的市、县要严格按照财政湿地保护资金使用要求,落实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加大地方财政对湿地的管理运行和湿地保护恢复资金的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区域内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三、齐抓共管,坚持不懈推进湿地生态修复
各地市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我省湿地生态红线,科学合理划定本地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抓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监管,在项目实施中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污染较重入河口及重要排污口的人工湿地建设和自然湿地恢复。加快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逐步推进退耕还湿工作。
四、完善监管执法手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市要提高认识,逐步提高执法能力,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各类型湿地实施严格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动。针对建设工程占用湿地、人为破坏湿地环境等问题,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临时占用湿地的,要严格审批,并限期恢复,对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提前介入,向工程建设单位宣传湿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五、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市要将湿地公园建设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抓手,抢抓机遇,重点在渭河、汉江、丹江、延河、无定河和嘉陵江等流域建立各级湿地公园。尤其是湿地公园建设相对落后的市、县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湿地公园建设步伐。已批建的湿地公园要加强管理,完善机构、落实人员,加大建设力度,创新湿地保护机制,引导多元化投入,发挥湿地公园引领带动作用。
六、狠抓宣传教育,营造保护湿地良好氛围
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湿地保护的根本性措施,常抓不懈。继续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通过深度和广度的宣传,使保护湿地、保护生态就是保护人类未来的观念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人文价值取向,增强人们保护自然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保护人人有责的局面。
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以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调动整合各方力量,针对湿地管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保护对策,全面推进湿地保护工作。各地市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上报湿地保护恢复工程进度。
联 系 人:张璐 张婧
联系电话:029-88652410
陕西省林业厅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