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04-123758-689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5-08-20 | ||
名 称 | 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保质保量完成退耕还林(草)建设任务,强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成效,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耕还林(草)计划任务以及地方确定的退耕还林范围内的退耕地还林(草)和宜林地造林、封山育林。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在退耕还林(草)任务计划下达当年秋冬季至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按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 检查验收原则及要求
1.严格执行检查验收方法,做到地块到村,调查卡片到小班,面积到退耕还林主体,图、表、卡相符,有据可查。
2.实事求是、科学严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
3.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查、省上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4.现金补助退耕还林(草)对象为:纳入规划的25°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经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坡耕地还林(草)。
5.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坡耕地、水平梯田、川地、台地等,以及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的地块,不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草)范围。
第五条 检查验收组织
1.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由林业部门牵头,发改、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工作小组。
2.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并认定退耕还林与造林合格面积;农业部门负责界定退耕还草合格面积;国土部门负责界定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并提供土地详查图、规划图等资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四)《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
(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七)《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九)《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十)《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作业设计暂行办法》
(十一)《陕西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十二)国家、省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草)相关规定
第七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 陕西省主要造林树种人工造林密度及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1.陕西省主要造林树种人工造林密度:
树 种 每亩造林株数 株行距(米) 备 注
油松 马尾松 华山松 樟子松 云杉 侧柏 巴山松 110—156 2×3 — 2×2
冷杉 落叶松
杉木 柳杉 110-220 2×3—1.5×2 低密度可以改造速丰林
刺槐 栎类 榆树 山杨 80-156 2×4—2×2
杜仲 五角枫 70-110 3×3—2×3
杨类 楸树 水曲柳 厚朴 黄柏 香椿 臭椿 70-110 3×3—2×3
柳树类 50-60 3×4.5—3.5×3.5
山桃 山杏 40-67 3×5.5—3×3 与灌、草混交
漆树 60-70 3.5×3.5—3×3
沙棘 柠条 紫穗槐 柽柳 花棒 踏郎 沙柳等 220-333 1.5×—21×2 沙棘可适当稀植
油桐 60-111
30-60 3.5×3.5—2×3
4×5.5—3.5×3.5 成带栽植
配置水保生物带
油用牡丹、茶叶 2500—5000 0.5×0.5—0.3×0.5
核桃 红枣 16-20 6×6.5—5.5×6 配置水保生物带
花椒、桑树 111-222 2×3—1.5×2 带状栽植
柑桔 枇杷 银杏 山茱萸 仁用杏 水杂果 56-111 3×3.5—2×3
竹类 33-45 4×5—3.5×4
2.退耕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及合格标准: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成活率≤40%为失败面积。其他为补植面积。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3、退耕还林保存率等级划分及合格标准:乔木林郁闭度≥0.20或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灌木林覆盖度≥30%或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保存率≤40%为失败面积。其他为补植面积。
4、成林标准: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九条 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封育对象: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条 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1、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每亩阔叶母树/4)≥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符合条件;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区10)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I、II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
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一)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郁闭度≥0.20;或者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二条 种草标准:
1.种草密度
草种名称 密度(株/平方米)
人工(退耕) 飞播 封育
沙打旺 2 1 0.8
苜 蓿 15 10 7
草木樨 8 5 3
蒙古岩黄芪 0.4 0.2 0.2
细枝叶黄芪 0.4 0.2 0.2
锦鸡儿 0.5 0.2 0.2
草木樨状黄芪 15 10 8
红豆草 5 3 2
胡枝子 2 1 0.8
白三叶 15 10 8
红三叶 7 5 4
狗尾草 13 10 6
地三叶 8 5 3
银合欢 3 1 1
羊 草 10 5 2
披碱草 25 20 18
老芒麦 30 30 26
星星草 15 10 10
2.有苗面积率
有苗面积率按 >85%;85--80%;79---75%;<75 %填写。有苗面积率<75%为不合格面积。
第十三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 >8米、灌木林带带距 >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误差允许范围
1. 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土2%。
2.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五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六条 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采取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生、物防护带等。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作业设计及施工标准。
1.必须有市级林业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年度作业设计图(带等高线的地形图作底图)、卡片、统计表等。文件能全面反映退耕还林(草)和造林种草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树种、草种、密度及整地方式等内容。
2.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绘制以村为单位的历年退耕还林综合图(各年度计划均绘制在同一张带等高线的图面上),无历年综合验收图的不予验收。
3.严格执行《陕西省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标准。
1.任务完成率为100%。
2.人工造林合格面积、保存合格面积和成林面积:执行第二章第七条。
3.封山育林:
封育对象、类型、合格面积、成效合格面积:执行第二章第八、九和十条。
4.种草: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且有苗面积率≥75%为合格面积。
5.造林各项技术指标符合《陕西省造林标准》。造林用苗符合国家或陕西省主要树种苗木标准,生态林全部使用Ⅱ级以上苗木,经济林全部使用Ⅰ级以上苗木。以县为单位,生态林造林良种使用率达到30%以上,经济林造林良种使用率达到100%,适用技术推广面积达100%。
6.抚育: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且苗木长势较好。
7.检查验收:被检查的乡(镇、办)具有自查验收成果资料,并能反映面积、树种、草种、成活率等基本情况。
8.档案:建档内容能反映外业调查一作业设计-施工一验收全过程。乡(镇、办)的图、表、卡、文件及影像等基本资料分类装订成册,有专柜专人员管理。
9.管护:新造林地没有人畜破坏情况,并有相应的管护机构和具体的管护措施。
第十九条 成活率、有苗面积率以小班为单位调查确定。小班成活率、有苗面积率不合格的,小班内各退耕还林主体的面积均为不合格。
第四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的分级负责检查验收方法。
1.县级自查
县级自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在计划下达次年春季造林结束后、计划下达第三年和第五年分三次全面检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作为市级抽查、省级复查和政策兑现的依据。对县(市、区)所辖乡(镇、办) 退耕还林(草)(包括荒山荒地造林、牧地种草、封山育林)逐村逐小班进行调查,按统一的表式进行填写。以村为单位绘制1:1万或1:2.5万退耕还林(草)(含荒山造林、牧地种草、封山育林育草)综合图(落实到小班)。同时将县(市、区)各乡(镇、办)退耕还林(草)(1:1万或1:2.5万)规划设计图与综合图、统计表、检查报告等一同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卡片由县乡归档保存)。
2、市级抽查,在县级全面自查结束后,根据自查结果,抽查每个工程县计划任务面积的30%,并将抽查结果和县级自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省级复查,根据市级抽查和县级自查结果,以市级为总体,抽查面积比例不低于20%,抽查县区不少于30%。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复查单位抽取方法。
乡级单位抽取是根据抽中县级自查上报的合格面积,将有退耕还林(草)(包含造林种草)任务的乡级单位由小到大进行排序,按随机确定的起始号和抽样距离抽取乡级单位,直至检查的乡级累计面积与该县应检查面积一致(允许误差土10%,如超过差数,最后一个抽中乡镇可用接近该核查面积乡级单位来变通)。抽中乡未包含人工种草项目时,应就近抽中乡再抽取1个或多个乡,按项目面积一定比例(人工种草核查面积按全县上报合格面积20%)核查;封山育林选择一个封育区独立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复查经国家核查后,确认市级合格面积。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省上确认的合格面积分解到县。县依次分解到乡(镇、办)、村、退耕还林主体,并填写《陕西省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退耕主体登记卡》。各乡(镇、办)依据《陕西省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退耕还林主体登记卡》,填写《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兑现表》中检查验收情况。
第五章 检查内容及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县级自查验收报告。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苗木供应管理及“一签两证”、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历年退耕还林综合图和小班登记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人工造林检查。
1.面积检查
(1)利用退耕还林(草)作业设计图或综合图,实地逐小班核对、计算面积;或者在地形图上勾绘,求算面积,或利用GPS定位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
(2) 使用1:1万地形图的,造林面积小于6亩的小班实测面积;造林面积在6亩以上的小班现地核对面积。使用1:2.5万地形图的,造林面积小于15亩的小班实测面积;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上的小班现地核对面积。
(3)在检查面积同时,通过查询造林种草季节、整地方式、种苗种子来源、苗龄,目测平均高度等判断造林种草时间与上报年度是否吻合。
(4)单行或由3行以下的树木组成的林带(包括地埂造林,路、渠绿化等)其长度在100米以上(地埂林可叠加)、株距不大于5米时,应折成造林面积验收。造林地类应归并为"其它地类"。林带面积统一按下式折算: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带长
2.成活率调查
(1)采用标准行或样方的方法逐株调查成活率。根据小班(地块)的形状,在小班的上、中、下或左、中、右不同部位设置标准行或样方,要使标准行(不小于50m)或样方(10×IOm)均匀分布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标准行或样方内逐株(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小班的成活率。
(2)标准行或样方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标准行或样方的面积应占5%;101-500亩应占3%;500亩以上不少于2%。
(3)对穴状造林的,当每穴成活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4)人工种草10亩以下调查样方(2×2m)5个,10-100亩调查样方10个,100亩以上每增加100亩相应增加调查样方5个。
3.造林种草小班调查表的填写设置标准行或样方,要使标准行(不小于50m)或样方(10m×10m)均匀分布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标准行或样方内逐株(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小班的成活率。
(1)标准行或样方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标准行或样方的面积应占5%;101---500亩应占3%;500亩以上不少于2%。
(2)对穴状造林的,当每穴成活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3)人工种草10亩以下调查样方(2×2m)5个,10-100亩调查样方10个,100亩以上每增加100亩相应增加调查样方5个。
4.造林种草小班调查表的填写
(1)县、乡、村:填写调查地块所在县、乡、村名称。
(2)户主名:调查地块承包者名称,如调查地块较大,承包户主较多时,可填写地块承包户数,但必须符有承包者人员名单及承包面积。
(3)地块号、小地名:地块号以村为单位统一编号(如:1、2、……51、52等),小地名记载地块所在位置的地名(如三叉沟、姚家坡、走马梁等)。
(4)图幅号:地块所在地形图分幅编号,如:I--49-46--(60)。
(5)土地证号:由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证编号。
(6)地类:填写造林前地类,分荒山荒地、25°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15°—25°重要水源地、严重沙化地。原地块分两栏记载,分别填写实际面积,并在原地块编号后续地块(小班)号,如25-1……等。
(7)坡度:造林前地类为农田的小班(地块)填写实际坡度,其它造林地类不填写坡度。
(8)权属(林权):分国有、国合、集体、个人。其中国合指国营和集体或国家与个人两种联营形式,其它形式的联营(如集体与个人联营、联户造林等)均属集体。个人权属,应有"四荒地"拍卖证明、承包协议或自留山地证等,在备注栏同时填写所有人姓名;集体权属备注栏记载造林组织形式(农民义务植树、承包造林等)和所有单位(如X X乡、X X村或X X村民小组)。
(9)林种:生态林、经济林。
(10)树种:调查表中记载小班实际造林树种,混交林根据成数确定主要树种,统计汇总时按"树种及树种组"合并。
(11)草种:记载实际种草品种及混播的主要草种。
(12)草地类型:飞播草场、人工草场、改良草场。
(13)造林年度:填写计划年度。
(14)人工造林种草方式:按植苗、直播、埋根、其它填写。
(15)上报面积:市县联合自查填写计划面积,省级复查填写市县自查上报合格面积。
(16)核实面积:经检查确认的实际造林合格面积。检查小班面积的最小单位0.5亩,凡面积小于0.5亩的造林面积不列入检查对象,禁止将小于0.5亩的小班合并检查。
(17)成活率:记载检查的实际值,百分数取整数。
(18)损失面积:指确实经过造林,因各类建设及自然灾害使地类发生变化的面积。
(19)失败原因:凡成活率≤40%的小班需填写失败原因(自然损失代号10,人畜破坏代号11,苗木质量13,其它为14)。
(20)管理情况:由市、县级组织过检查验收,并保存有原始记录、检查验收报告的小班,亦为检查验收小班,在表中相应栏目划"√"。进行过抚育和有专人管护的地块按实际抚育面积(本年度进行了两次抚育的不累计)和实际管护面积填写。
第二十五条 封山育林检查
封山育林检查:封山育林地必须具有作业设计、封育措施及有关制度。确定的封育检查区,要实地核对设计图、封育技术措施,判断封育年度是否吻合。通过布设随机样方等方法调查,计算达到设计指标的百分比。
第二十六条 郁闭度调查
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
第二十七条 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株数保存率调查
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时,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调查。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1---500亩应占3%;50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第二十九条 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林、灌木林、乔灌混交林三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林;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林;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林。
第三十条 林分质量调查
在小班内选取3-5株平均木,分别测量其树高和胸径,并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小班平均树高和平均胸径。
第三十一条 每亩收益调查
通过访问和实地调查,掌握最近三年退耕还林地每亩实际收益,并用算术平均法计算。
第三十二条 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表。
第六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三十三条 造林成活率、合格率计算方法。
1.调查小班成活率计算:执行第二章第七条第2款。
2.人工造林面积核实率:指该年度经核实后实际完成的人工造林面积(即核实面积)与被检查单位检查验收后统计上报面积的百分比。核实率=(核实面积/统计上报面积)×100%。
3.人工造林面积合格率:指该年度经检查的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工造林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的百分比。合格率=(合格面积/统计上报面积)×100%。
4.测算合格面积(核实面积)
(1)用样本的合格率估算全省合格面积。
整体造林合格面积=B×C。
其中:B=整体造林合格率
C=全省统计上报完成的总面积
(2)用检查县样本合格率(核实率)加权估算地市合格率(核实率),用其合格率(核实率)估算地市合格面积(核实面积)。
5.小数的取舍
(1)小班面积或退耕还林主体承包面积以亩为单位,可保留1位小数,村及村以上单位统计汇总以亩为单位,取整数。
(2)成活率百分数和株数均取整数。其余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三十四条 种草密度:指每平方米成活牧草的株数。
有苗面积率:达到牧草密度标准的面积占播种面积的百分率;
有苗面积率:达标面积/播种面积×100%;
核实率、合格率与人工造林标准相同。
第三十五条 保存及成效面积检查验收指标计算与汇总
(一)保存总面积=生态林保存面积+经济林保存面积
(二)生态林保存面积=∑生态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生态林小班保存基本合格面积
(三)经济林保存面积=∑经济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经济林小班保存基本合格面积
(四)成林面积=∑乔木林郁闭度≥0.2的小班保存面积+∑灌木林覆盖度≥30%的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的小班保存面积
(五)林权证发证面积=∑已发放林权证小班保存面积
第三十六条 保存及成效率指标计算与汇总
(一)生态林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上报为生态林的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为生态林的上报面积×100%
(二)经济林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上报为经济林的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为经济林的上报面积×100%
(三)总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
(四)成林率=[∑乔木林郁闭度≥0.2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灌木林覆盖度≥30%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五)林权证发证率=(∑已发放林权证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六)建档率=(∑已建档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七)管护率=(∑已实施管护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第三十七条 统计汇总。
1.附表1一附表8分别用于省、地市、县级统计汇总表式。其中县级为调查汇总,省、地市级为抽样样本汇总。
2.表内各项面积以亩为单位。
3.县级自查汇总表中样本乡的合计面积为省、市级检查计算核实、合格率的上报面积。
第七章 检查成果
第三十八条 检查所用地形图、野外调查记录(含小班面积求算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当年检查及今后进行保存率、生长率、成林面积等调查的主要依据,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提交成果。
1.县级自查成果:
(1)各类统计汇总表(面积全部为合格面积)。
(2)退耕还林(草)统计表、图、自查报告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内容与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全省复查报告内容相同。
2.市级抽查结果:以市为单位编写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参考全省抽查报告内容要求。
3.全省复查汇总成果:
(1)各类统计汇总表5份。
(2)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工作报告10份。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开展基本情况:任务量、受检单位(县、乡、镇、办)的数量、工作时间、参加人员与人员构成、检查方法等。
检查结果:以文字和表格分述造林和退耕还林(草)中不同权属、林种、造林项目、造林方式等实绩检查结果。
分析与评价:详细分析人工造林种草成效高低的原因。如造林成效不高的原因和面积及所占的比例,要用典型的实例说明,并客观地作出评价。
经验、问题及建议:总结提高退耕还林(草)与造林种草成效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质量的检查与评价:检查数量、地区、范围、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八章 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认真组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省、市、县成立检查验收小组,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做到事先有安排,中间有指导,最后有把关;做好检查验收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2.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检查验收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务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工作方法及有关规程操作。
4.检查验收人员要按要求在检查表、卡上签名,对其所检查区域的检查结果负责。
5.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对统计汇总结果负责。
6.检查验收人员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详细记载,及时反映。
7.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程操作,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弄虚作假、随意降低质量技术标准、擅自改变验收方法、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等验收质量事故和违反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质量评定
第四十二条 质量评定
按技术标准和建设标准要求。实行百分制打分办法进行评定,评分的目的:一是评优选差,为下年度计划安排提供依据。二是作为全省通报的依据。三是作为资金补助的依据。
达不到标准其扣分不受分项总分限制。
1.有综合图、自查验收报告、分乡村汇总统计表、检查验收调查表,计15分。缺少1项则视为不合格,不予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2.任务完成率达到100%,计2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3.面积核实率达到100%,计25分。每少1百分点,扣2分。
4.面积合格率达到100%,计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5.退耕还林(草)档案有专人管理,资料完整的,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
6.管护制度健全、没有人畜破坏、配备护林人员的,计10分。否则,酌情扣分。
各市得分按样本县得分加权平均计算。凡得分>85分,认定该市本年度退耕还林(草)面积。每降低1分,扣除该地市合格面积1%。得分<80 分,暂不认定市级合格面积,不兑现资金补助;待补充完善并经重新检查达到要求后,再认定合格面积,兑现补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