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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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20240604-123956-454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生态建设 发布日期 2015-08-20
名  称 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退耕还林(草)政策补助及相关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兑付到位,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陕西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包括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工作经费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国家政策补助资金包括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管护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国家政策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亩15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第一年每亩50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第五年每亩400元),种苗造林费每亩3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680元(第一年每亩38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种苗种草费每亩120元。

  第四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草)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配套资金每亩150元,其中管护费每亩100元(每亩每年20元按年度发放),工作经费每亩50元(其中省级15元、市级10元、县级25元按计划一次性拨付,分五年使用)。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现金补助用于向退耕还林主体分阶段兑现政策;

  种苗造林费主要用于苗木采购、整地、栽植等支出;

  管护费主要用于封山禁牧、护林员工资、制度建设、管护设施建设以及管护人员必要的交通支出等费用;如退耕还林主体自行管护的管护费发放给退耕还林主体。

  工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的表证卡册及印制、退耕还林合同、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省级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根据本级财政状况予以适当补贴。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退耕还林(草)种苗造林费和中省安排的工作经费以及管护费随同退耕还林(草)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到相关单位和工程市,市级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和工程县区,工程县区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耕还林(草)种苗造林费和当年的工作经费及管护费拨付到县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退耕还林专户,其余工作经费和管护费按年度拨付。省直管市县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分三次拨付下达,第一次依据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复查确认合格面积结果,拨付到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市级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工程县区财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草)农财专户,第三年和第五年的现金补助按此执行。省直管市县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兑付

  第八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草)政策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市县财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退耕还林(草)专项农财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按资金用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应设立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专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接到省、市复查确认的合格面积后,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确认的合格面积,结合全面自查结果,确定下达各乡(镇、办)的兑现合格面积,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将合格面积分解到小班、退耕还林主体。

  第十二条  乡(镇、办)、村两级要建立退耕还林(草)公示制度,乡(镇、办)要将兑现合格面积要公示到村,村要将兑现合格面积公示到退耕还林主体,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无异后作填写兑现明细表,经村乡(镇、办)政府逐级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县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接到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的退耕还林(草)兑现明细汇总表后,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及时足额将现金补助兑现到退耕还林主体手中,兑现过程中杜绝代收、代扣、代领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退耕还林(草)各项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胡支乱用。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改、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稽查审计。

  第十七条  对涉及退耕还林(草)政策兑现的违法违纪资金应依法追回,上交农财专户,由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重新落实地块造林,兑付给新的退耕还林主体,确保退耕还林(草)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