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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纪律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40604-124212-055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生态建设 发布日期 2014-03-15
名  称 关于严肃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纪律的通知

商洛市监察局  商洛市林业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粮食局
关于严肃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严肃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法保护退耕还林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有关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工作,事关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央1号文件、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的高度,增强政策兑现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政策兑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负总责,履行组织协调、落实责任、检查监督等职责。各林业站、财政所、粮食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共同抓好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兑现面积确认,监督村组将确认兑现面积分解到户并张榜公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按检查验收后确认的合格面积做好政策补助资金的兑现,发放到户。
     二、全面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公开、公示制度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乡镇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验收合格面积与兑现确认面积、兑现标准及兑现时间等内容予以公开;乡镇政府和乡镇林业站应对各村退耕还林验收合格面积、兑现确认面积以及退耕还林兑现的政策等内容予以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所应将现金补助的程序、政策、时间、地点予以公开;村组必须把退耕户的退耕地点、营造林(树)种、确认合格面积、兑现程序标准、兑现面积及补助资金兑现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予以公开、公示。
     三、严肃退耕还林兑现工作纪律
      1、严格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制度。坚持按规划设计施工,按设计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每年在政策兑现前,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全面开展检查验收,坚持禁止以乡镇自查代替县级全面检查验收或以县级抽查的方式直接决定政策兑现,禁止检查验收人员不深入工程地块,粗略估算;禁止将地类不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面积纳入兑现范围。
     2、严格政策兑现面积的确认制度。政策兑现前,必须经过造林质量确认和面积确认,对确认的面积进行公布。坚决禁止以规划面积替代检查结果,不搞小班面积确认,禁止乡镇私自调整变更兑现地块,决定兑现范围。
     3、严肃兑现操作工作纪律。负责政策兑现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九不准”,即不准违反政策,自行其事;不准推诿扯皮,贻误或者拖延兑现;不准敷衍了事,粗枝大叶;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不准优亲厚友,坑害和损伤集体利益;不准截留、挪用、挤占、克扣兑现资金;不准村、组集体统一经办和代扣;不准借机抵扣其他款项或胡支乱花,增加农民负担;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规范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耕还林资金按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到位,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意克扣、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对在政策兑现违法违纪案件查办中追缴的违纪资金,应及时归还原渠道,专户储存管理,重新落实造林面积、地块,按程序兑现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罚没、扣收、截留、挪用或转移用途。
     四、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林业、财政等部门认真查处退耕还林违法违纪案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未按规定全面组织检查验收,造成验收结果面积不实,向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和大户确认兑现政策的,要追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对兑现面积分解落实中,未向群众张榜公布,表证审核把关不严,兑现证未监督发放到户,违规兑现的,要追究乡镇政府、林业站和村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兑现实施过程中,未及时足额拨付兑现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发放到户,出现村组统一领取兑现资金,造成兑现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私分的,以及借政策兑现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扣代缴款项的,要追究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基层兑现实施单位负责人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在监督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力的,要追究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过程中以权代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久拖不决,导致问题不能及时纠正,或扩散蔓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从严追究主管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于一般的退耕还林违法违纪问题要求在15日内查结,重大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查结并按有关程序处理到位,凡市级批转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查结并上报结果。

            商洛市监察局       商洛市林业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粮食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