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04-124215-252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4-03-15 | ||
名 称 | 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好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农户生活补助费(20元/亩•年)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退耕户为保障退耕还林地林木正常生长,完成扩盘、施肥等抚育管护措施,造林成活(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应领取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款。
第三条 退耕户在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期间,应当定期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抚育管护,确保林木健康生长。成活(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对鼠、兔、病虫害危害严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退耕还林地禁止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活动。
对未完成以上工作,造林成活(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按照退耕还林有关规定,抵扣生活补助费并责令限期整改,直到完成管护任务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止。同样,粮食补助按退耕还林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退耕户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管护合同(参考样式附后),切实履行管护义务。
第五条 退耕户如不能及时履行管护责任,可委托他人代为管护;对多次督促劝告仍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人力完成,所需费用在相应的生活补助费中抵扣,并将费用明细予以公示。
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退耕户的管护工作和管护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现检查验收结果。县级财政部门要对生活补助费进行专户管理,依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兑现。
第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