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04-124304-808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生态建设 | 发布日期 | 2014-04-28 | ||
名 称 | 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财政部《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天保资金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以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区的科学发展为宗旨,以停伐、保育、提高森林综合效益和保障民生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天保工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双线目标 责任制”管理。即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在林业部门应设立天保工程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天保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究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在天保工程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天保工程专职机构负责对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天保工程坚持培训上岗制度。省级天保工程管理人员和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的主管县级领导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培训;市级及工程实施单位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人员由省林业厅负责培训;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行国家、省、市、县(局)四级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的建设进行信息化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成果为依据,编制《县(局)级天保二期实施方案》。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天保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省住建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建设任务组织设计,并按照上级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由市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加附设计证书复印件和设计人员名单。设计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单位的各建设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审批;省楼观台实验林场、省属六个林业局的作业设计文件,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业厅审批。作业设计应坚持现场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货物采购均应进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和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种苗供应,一律招标采购,并实行种苗质量追踪制度。
第十七条:在无定河、延河、渭河、北洛河、嘉陵江、汉江、丹江、黄河等一类河流的第一层山脊两侧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森林和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公益林区内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龄林、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放牧、开采土石和修筑建筑物。若在工程区内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区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鼓励开展森林游憩、养殖业、种植业和野生浆果、林药、种籽、树脂采集等多种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益林区修筑固定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筑房舍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面积以内。
二、林区养殖业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确需拓宽,则宽度不得超过20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得影响引洪和泄洪。
第二十条:国有中幼龄林抚育,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努力解决安置好职工就业,提高职工收入。
第四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实施单位应在每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公益林建设和森林抚育计划,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天保中心。省天保中心商省林业厅计划与资金管理处,依据《县(局)级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并结合各实施单位上年度工程建设考核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林业厅联合下达。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除按照“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列支项目执行外,森林管护规划设计费、宣传费(如打桩立牌费等)和检查验收费等,也允许在管护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主要用于工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贷和税金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再拨付10%的资金。10%质量保证金应在计划任务下达当年及时拨入天保帐户,三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的掌握资金计划、实际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的报送相应的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监督与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工程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事宜。对重大问题,要派专人核实处理。同时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监督,并配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程核查验收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各项建设任务实施效果的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核查验收工作由各级天保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核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专项核查、年度核查、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核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实施方案、木材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国有林抚育等。
第三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陕西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通过省级工程监督和质量检查,对于任务完成好、工程建设质量高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项目进行调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建设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工程区内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建立工程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项工程竣工后,各实施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工程区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